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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务与国民经济安全的关系

来源:投稿网 时间:2024-04-29 10:00:03

案件的主要影响包括:(1)解决两起知识产权纠纷的直接影响主要是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制定和实施。例如,《著作权法》第四条、《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金融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的出台。前两者对贸易的直接影响有限,对外国企业的经营没有直接影响。这两点的修改更有利于建立中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并没有改变中国有关行政机关对作品内容的审查制度,而是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更基本的法律保障。(3)《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修改重点是规定海关拍卖侵权商品的条件,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4)《金融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的出台,不仅改变了国内金融信息服务管理体系,而且限制了国外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外,《金融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的出台更直接地促进了金融信息服务贸易加直接。《金融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的出台,改善了外国金融信息服务企业以商业存在的形式向中国出口金融信息服务的贸易竞争环境。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仍相对落后,与中国经济安全有关的保护只能是为了谨慎(即不能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证数量的限制)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

目前,TRIPS协议是在发达国家的领导下制定的。在某些方面,它倾向于发达国家。通过积极参与谈判,加深对中国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合作,共同努力合理化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则。争端的处理和解决应坚持平等谈判,双方应避免昂贵的贸易战,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双方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更好的解决争端的途径。从案例一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中国政府和企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应对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摩擦,但由于中国企业现有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弱,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仍存在缺陷,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度和水平有待提高。

在未披露信息的情况下,争端解决的结果是,欧洲和美国几乎所有的要求都得到了满足。客观地说,从世界金融运营轨迹和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欧盟的需求和理由确实是合理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确实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一揽子承诺。如果中国政府从世贸组织的规则来回应,拒绝欧洲和美国需求的充分理由是非常有限的,那么在争端解决谈判中做出让步是不可避免的。但金融信息服务与国民经济安全有关,应适当限制。因此,中国政府部门需要改变思维,加强金融信息服务业的反垄断监管。经过多年的市场竞争,国际金融信息服务市场表现出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并仍在增强。政府部门必须充分利用金融当局的专业实力和信息优势来应对垄断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密集型金融服务业相对不发达,可以从两个案例的处理结果中得到证实。面对知识产权与金融服务业的贸易摩擦,政府应高度重视,积极应对,争取主动。

一方面,为了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国际义务,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应与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相一致。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发展中国家的客观现实和具体国情。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还应逐步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过度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实际上会损害知识产品用户的利益,进一步影响知识成果的传播和应用,从而降低社会福利。目前,一些主要的核心专利技术仍掌握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基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手中,客观上具备知识垄断的前提。这就要求中国学会运用反垄断法为自己争取相应的利益。

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国际公约的选择性条款和权利限制条款,积极利用TRIPS协议等国际规则的灵活性条款,寻求对中国有利的规则解释;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完善,确保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秩序,打破发达国家对全球知识产权国际流动的垄断和控制。随着知识产权贸易的不断发展,我们应该更加注意在平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争取更大的发言权,保护中国在国际贸易交流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