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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必须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融资风险

来源:投稿网 时间:2024-05-06 10:00:03

严禁投资者设立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和影响BT项目合同履行的股东决定。

投资者设立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后,实际上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的投资者发生了变化,损害了政府的信任利益,也带来了合同继续履行的新风险。因此,在项目完成和保修期届满前,应限制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此外,股东行使项目公司的决策权也应受到限制。如果BT项目合同不受限制,根据法律规定,项目公司股东行使公司决策权,外人不能干预,可能损害项目公司履行BT合同的能力,如减资、债权转让、债务担保等,政府必须限制项目公司股东的决策。

审查BT项目资产是否有权保留。

在BT项目资产对外采购合同中,约定卖方保留所有权,投资者或投资者设立的项目公司购买设备,该设备安装在BT项目上作为永久性物品。但是,在采购过程中(特别是在国外采购的供应商中,通常有这样的要求),采购合同约定卖方保留所有权,该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如果投资者或项目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或因采购设备的质量纠纷未能支付货款,供应商可能会采取行动并取回设备。如果在BT项目中发生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项目进度延迟。如果项目已移交政府运营,如果供应商突然主张权利,并按照合同行使保留权,政府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不支付货款,要么包括供应商行使收回的权利,这对政府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风险。为了防止合同中存在的风险,也可以在BT项目中扣除。已支付回购款的,投资者或项目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监督实施BT项目投入建设项目的所有保险。

建设项目商业保险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快速赔偿损失,恢复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的连续性,有效改善融资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避免事故对项目成本的影响,保持项目预算的稳定性。

项目保险往往被政府忽视,因为项目移交前的所有风险都属于项目投资者,这似乎与政府无关。事实上,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风险,对重大项目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就无法实现政府目标。因此,保险是必要的。项目保险的详细内容应在BT项目招标文件中达成一致。项目保险从BT项目开始到交付,维护结束。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安排条款,防止中标投资者少或不购买。政府应高度重视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应监督和审查投资者或项目公司是否按约定投资建设项目的所有保险。

严格控制项目投融资风险,防止未完工。

如果投资者或投资者设立的项目公司的投融资能力与项目能否顺利实施有关,政府必须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融资风险,否则可能会出现未完成的项目。首先,应规范投资者或项目公司自有资金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明确规定了投资项目资本的具体比例。同时,各省市也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一般规定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建设资金必须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为了有效规避风险,政府应对投资者的财务实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投资者设立了一家项目公司,为了有效利用资金,避免闲置资金,可以同意,如果投资者实力强,信用状况良好,且项目投资总额巨大,则应在当前的合同条件下终止其中一个项目的资金。为确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约定,即建设资金按时足额投入,专门用于BT项目,各建设资金的进出需由政府和账户所在商业银行共同监督。通过建设资金共同管理账户,政府可以随时了解项目建设资金的存量和使用情况,从而控制项目的投融资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同时,通过建设资金共同管理账户,可以确认每笔建设资金实际进入建设资金共同管理账户的日期,建设资金共同管理账户是计算建设期利息的重要依据。

除上述政府方应防范的风险外,知识产权风险、诉讼管辖风险等都是政府方在BT项目中应防范的风险防范的风险。由于篇章的限制,不一一列举。

从以上可以看出,政府在BT模式下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多方面的。政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认真对待合同的签订,尽量通过详细细致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