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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等同于商业服务的错误观念

来源:投稿网 时间:2024-05-06 10:00:03

医学对象方面的因素。

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中,病人是被治疗的客体,相对于医生处于弱势地位。面临两方在医学知识信息不对称、就医环境不尽人意、医疗纠纷法律解决困难的情况下,病人对医患矛盾的影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1、医疗服务等同于商业服务的错误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发生了异化,人们认为这是一种简单的买卖关系。患者对患者的就医环境、服务措施、治疗方法、费用等都提出了合理的要求。但是,当这些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者说不尽如人意,医患冲突的火焰就很容易被点燃。稍有不慎,很容易诱发患方的非理性维权行为。

2、病人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增强,但医疗知识匮乏: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社会普法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知情权、维权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从医学专业的角度来看,一般都缺乏。病人对医疗行业的高风险、对疾病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都不了解。很难理解,医生不可能包治百病,也不可能发生医疗事故。而要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要求,参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案的选择和决策,当病人自己参与的治疗方案其效果不理想或发生意外时,就会迁怒于医护人员和医院,从而引起医患纠纷。

3、医疗费用过高与病人期望不一致而造成医患矛盾:病人就医时,病人抱着很高的期望,一旦治疗效果不理想、医疗费用太高、病情恶化至死亡,便迁怒于医方,要求医方承担责任。

4、部分病人道德失范:有的病人丧失了起码的道德规范,无视医务人员人格、劳动,恶意敲诈医方,为了谋生,为了得到不正当的利益;有些病人或家属对医护人员小题大做、无理取闹,有些人不顾法律和对生命的尊重,对医护人员大打出手,残害医务人员等。病人的道德失范和过度行为,一方面加剧了医患纠纷,另一方面引发了社会治安问题,将求得安全的医疗环境扩展到社会治安领域。对正常的诊疗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造成医患关系的心理戒备、对峙,诊疗活动处于互不信任、相互防范状态。

伴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医疗机构公益性经营(如报销制度、药品差价、基础设施、加大财政对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投入,作为医疗主体的客观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但医学客体作为医患矛盾关系,必须在认识能力的提高、主观追求的良性引导下才能达到一定的素养层面,只有这样,才能使医患关系双方在对峙中的“双输”转化为“共赢”,从而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正确认识和引导社会舆论,对于所有参与各方的医患关系和谐的构建和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期望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改变当前医患矛盾的现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