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制定单行条例规范民族自治地方城市管理的问题研究——以北川羌族自治县城管立法为例

李剑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064; 凉山州越西县委; 四川越西616650

摘要: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依法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同时也是立法上的新探索。城管单行条例在立法定位上以“小城管”立法为宜,即围绕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来展开。在立法功能上,城管条例旨在承接上位法,合理进行细化、补充、变通。城管单行条例发挥立法变通权,设立行政处罚,不仅具有法律依据,同时符合法理和立法目的。同时,条例的实施依赖具有正式编制和执法资格的城管执法人员,民族地区应采取积极措施,缓解“执法人员荒”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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