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法定犯与行政犯的源流、体系地位与行刑界分

陈金林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经济犯罪研究所

摘要:在思想渊源上,法定犯的本质常与实定法的禁止联系在一起,行政犯则与警察秩序、行政不服从等具有密切的关联。这两个常被等同的概念所对应的犯罪,在制度中不断膨胀。但有关其界定的观点,多与当今的犯罪本质观法益侵害说或伤害原则脱离,由此造成这类犯罪划分既无规范意义,又隐含着被滥用的危险。以这类犯罪间接威胁的最终利益作为法益,以抽象危险犯的限制工具限制其成立范围,有助于妥当划定法定犯与行政犯的范围,为它们与典型犯罪以及行政不法的区分找到合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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