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犯罪成本制约犯罪数额认定的路径审视

张平寿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摘要:当前司法实务机关在犯罪数额认定中对犯罪成本因素的处理,存在着因对司法解释性规定的理解差异而形成的操作混乱,理论界亦基于整体财产减少说、个别财产减少说、折中说等不同立场对犯罪成本的处理持有不同争论。无论将犯罪成本数额一律计入犯罪数额,抑或将犯罪成本数额绝对扣除于犯罪数额,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理论弊端和实践危害。应基于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合理平衡的双重视角,根据实质的个别财产减少说对犯罪成本数额与犯罪数额关系进行处理,确立一般等价物扣减原则、同类物相抵原则、被害人目的符合性原则。上述原则择一适用,只要满足其一,即应以被害人所丧失财物数额与犯罪成本数额的差额作为损失计算依据进而认定为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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