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论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与解决

宋婉宁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福建厦门361000

摘要: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存在矛盾的问题由来已久, 国际方面为解决该矛盾在 《1993年关于海上优先权与抵押权国际公约》 第十五条关于公约的冲突中规定:“对于规定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内立法, 本公约的任何条款不能影响其适用”.这也意味着当二者产生冲突时, 船舶优先权应当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让步.虽然我国 《海商法》 第三十条也有类似规定, 但是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各海事法院、 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仍持有不同的见解, 因此对该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文章通过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以寻求合理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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