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环境污染犯罪的追诉现状及反思

李梁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1

摘要:从2011—2017年全国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的基本情况来看,2013年《解释》施行前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现状表现为整体上追诉难,之后的司法现状表现为单位犯罪追诉难。造成这种司法现状的原因除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冲突之外,主要表现为没有根据环境污染犯罪的现实特点设立特殊的司法证明标准和特别侦查程序。其后果是,不仅使环境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象征性立法,而且损害了刑法的公平价值,同时难以达至预防犯罪的目的。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犯罪追诉难问题,应当将环境污染犯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独立出来,与破坏生态的犯罪一起设立一类独立的环境犯罪,通过立法来明确因果关系推定和特别侦查程序,通过司法解释重申和细化有罪必罚原则,明确因果关系推定和特别侦查程序的具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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