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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领土型混合争议仲裁管辖权问题研究

黄影 天津外国语大学涉外法政学院

摘要:领土型混合争议仲裁管辖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所具有的陆地-海洋"二元复合性"结构特征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附件七仲裁庭所作的"属物管辖权"限制。从海洋法基本理论、实体规则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剖析,可以认为:受制于"陆地统治海洋"的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对领土型混合争议不具有管辖权。在仲裁庭管辖权不断扩张的背景下,解决领土型混合争议的合理路径应是在充分尊重争议当事国意愿的基础上作出最终解决争议的理性选择,而不应由仲裁庭强行行使管辖权,以避免破坏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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