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环境立法的两种模式:政策性立法与管制性立法

叶俊荣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正>前言台湾地区在2002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而大陆此时也在讨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正。不论是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还是大陆的环境保护法,其立法的模式都与一般以污染介质或自然保育客体为主轴的管制性法律很不相同。这种不以管制为定位的法律,性质上已经超越个别环境的管制,不论其名称是基本法还是政策法,都具有高度的政策导引性,我们将其叫作环境的政策性立法。对于环境立法的思考,传统上都聚焦于管制的问题,亦即谁来管、管什么、管制目的与工具选择的问题。此种强调"管制"面向的法律,即是管制性环境立法。随着环境问题推陈出新,管制性立法也不

注: 保护知识产权,如需阅读全文请联系清华法治论衡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