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论我国营利性学校的法律身份

余中根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广东广州510631

摘要:从我国教育法律规定来看,不认可营利性学校。但从现实来看,营利性学校是存在的。教育法之所以不允许营利性学校,主要出于学校教育的公益性、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和教育公平等方面的考虑。但我们认为,限制学校教育为非营利性事业的这些理由并不具有说服力。因为,学校的营利性与公益性并不存在本质冲突;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地位本身并不是学校教育质量的决定性因素;无论是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其教育活动都是以育人为目的进行组织的;学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地位本身也不是教育公平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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