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担保型买卖合同债权人应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杨蔚堃; 齐兴宇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裁判要旨】司法实务中日渐增多的“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担保型买卖合同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买卖作为虚伪行为无效,当事人无法据此主张权利;担保为隐藏行为构成让与担保,虽然有效,但因法律并未规定强制清算义务,亦无法律认可的债权清偿方法,使得让与担保功能难以实现,故担保型买卖合同的债权人仅能基于其与债务人的基础法律关系保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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