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食品保质期限的计算

潘庸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裁判要旨】商家应当对交付时为保质期内合格的食話负有保证义务,该义务一般应以食品所有权转移即销售时间为界限。食品保质期限的认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惯例,但在商家所售食品已明确标注保质期起止时间的情况下,不能以所谓的市场惯例来逾越。单位犯罪的认定仍应从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个方面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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