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肇事致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吴世平; 李永超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摘要:【裁判要旨】行为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瑞瑞。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徐瑞瑞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浦六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北组2号附近时,因疏于观察,撞上前方同方向行走的余连斌,致其受伤。 注: 保护知识产权,如需阅读全文请联系人民司法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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