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行政非强制行为中的意志平衡研究

陈晓枫; 李兰图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如将行政行为视作行政主体公共意志的表达,根据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意志力量的对比,可将行政行为界分为强制行为与非强制行为:"强制"意味着"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意志支配","非强制"意味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意志平衡"。意志平衡本质是公益与私益的对立统一。不具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英国称为"非正式调查",美国称为"非正式裁决",德国称为"未型式化行政行为",日本称为"非权力行政行为",我国称为"非强制行政行为"。这些定义多从程序、型式、拘束力等角度进行界定,但如从意志平衡的角度,可提出"行政非强制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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