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怎样从医学伦理学角度看待精子和卵子商品化问题

尹秀云  2011-05-20

【关键词】 医学伦理学 精子 卵子 商品化

1978年7月26日,全世界的新闻媒体都把聚焦的镜头瞄准了她——路易丝·布朗,一个“试管婴儿”,其之所以吸引世人的眼球即在于她不是通过人类的自然生殖方式而是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所谓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精子或卵子、受精卵、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医学技术,也有人称之为助孕技术。从目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及应用来说,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in vitro fertilization,IVF,即通常所说的试管婴儿技术)。人工授精技术是针对男性不育问题的医学技术,其又分为夫精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主要解决女性不孕的问题,根据卵子、子宫是否来自于最终养育婴儿的妇女本人又可将之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如供卵、代孕母亲(她人提供卵子和/或子宫的情况)等。

自试管婴儿布朗出世以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加速度的态势,该技术很快地为寻常百姓所接纳而获得广泛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一方面得益于生物学、遗传学以及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进展,更主要的推动力还是社会对该技术存在着广泛的需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育龄期夫妇中约有8 %~10 %的夫妇存在着不育不孕,以此推算,全世界约有5 000~8 000万人不能正常生育。不孕不育症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疾病,它的存在并不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但却可能因其造成个人痛苦、夫妇感情破裂、家庭不和等诸多社会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世界性的生育健康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无疑可以使人类借助医学的力量部分地解决不育不孕问题而一定程度地减少这些社会问题的发生。如今依赖各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不计其数,不孕不育已然从原来的道德问题变成了主要地由医学技术来解决的纯技术问题。

但是正像似乎一切科学技术的应用都不可避免地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也不例外。该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地满足渴望孩子的父母愿望的同时,也制造了一些新的需求甚至刺激了某些人的不需之求,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由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而产生的医学伦理学问题,其中由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由第三方供精、供卵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引致精子、卵子的商品化问题,即将精子、卵子作为商品来进行买卖的人们行为活动。特别是由于卵子获取的困难及可能给供卵女性的身体健康带来一定风险,其通过无偿捐赠获得的可能性就更加困难,故而卵子的商品化就成为了一些需求者所能够借助的比较快捷的方式之一,也成为某些人所认为的极好商机。据美国洛杉矶时报的报导,高价收购年轻女性卵子的中介中心成了加州近来新兴的行业,由于优质卵难求,此类中介中心不惜开出6位数字的天价,向哈佛、耶鲁、斯坦福等顶尖名校才貌双全的年轻女性招手。在重利的诱惑下,确有不少人会趋之若鹜,据统计1998年逾7 000名妇女接受第三者捐赠的卵子,并以每年2~3倍的速度激增。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求卵广告以8万美元征求白人女大学生的卵子,若具运动、数理或音乐的天份,价码还可以再议。宾夕法尼亚大学生物伦理学中心主任克普兰说,卵子交易已从私下君子式的协议,蜕变为公开、骇然的市场,这些求卵广告和征求纯种名犬交配并无两样。尽管也确实有人表述“没有一个正常人会在毫无报酬下捐出自己的卵子,但金钱从来不是我首要考量,我希望能帮助不孕夫妇,”也有一些人因有自恋的倾向,认为自己“基因不错,所以大方捐赠卵子”的情况也存在,但是精子、卵子的商品化的存在却是现代社会不能回避的、却也不能不接受的事实。

精子、卵子的商品化在一定意义或形式上将人体的一部分或产出物作为商品来出售,这种做法尽管在目前来看尚不具有普遍性,但是其存在本身却不同程度地打破了“严禁将人类身体任何部分作为商品出卖和出租”的固有观念。在人们的固有观念中,人及人的身体是不能被作为商品来出售的,这是人类经过文化与岁月的积淀而形成的观念与认识,这些观念与认识在维护人类尊严、确立现代社会的正常秩序与某些核心价值时至关重要。而精子、卵子的商品化现象的存在则是在一定程度上侵蚀着人们的这些观念和认识,并继而引发在论证“人体器官不可商品化”的问题上的困境。因为一旦社会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地接纳和容忍了精子、卵子的买卖现象,那么作为精子、卵子二者之结合体的胚胎是否也可以商品化呢?如果处于发育阶段、那么有可能成长为人的胚胎是否也可以商品化?如果精子、卵子可以买卖,那么作为人体之一部分的血液、肾脏、心脏、肺脏等器官可不可以买卖呢?要想在这些不同的人体部分或产出物之间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是比较困难的,而对所有这些——无论是人的身体全部还是部分——中的任何一个允许商品化的所谓例外的做法,都最终不免要突破人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底线。不能将人或人的某一部分作为商品来出卖或出租的观念同时也暗合了康德伦理学中关于“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基本观点。从维护人的尊严与捍卫人是目的的观念的角度来说,允许精子、卵子的商品化是不合伦理的。

论证精子、卵子的商品化不合于伦理的另一个视角是从商品化可能引致的直接后果。不少学者认为精子、卵子的商品化可能会使供体不关心他(她)行为的后果,并且极其有可能隐瞒自己的疾病或健康方面的缺陷,而使得精子、卵子的质量不能保证,并进而将不健康的潜在可能传递给借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方式出生的后代。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某些人或机构为了追求所谓的“高质量”精子或卵子,只选择社会某一时期所认为的“最佳精子或卵子”——近些年来社会上被热炒的所谓“名人精子库”、“美女卵子库”等现象就是明显的例证——这些做法不仅有失偏颇,而且可能导致人类基因库变得单调而缺乏多样性。由于人们依赖现代的医学技术不可能做到像检验一般商品那样确定该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加之该商品的使用所直接导致的是一个生命的诞生,这使得精子、卵子的商品化所可能引发的问题变得非常复杂。实际上即使是捐赠的精子、卵子,可能也无法避免上述某些问题的存在,在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带有遗传缺陷或疾病的婴儿的出生,但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则在形式上使得这些有缺陷或疾病的婴儿的出生转变成为了人类的“故意”行为,在道德评判的层面有了完全不同的意义。

或许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有些国家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中国卫生部于2001年以卫生部令的形式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这些规范特别强调了精子、卵子不能商品化的原则。在意大利,其参议院曾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人工辅助生殖法第四条修正案进行表决,否决了该修正案认为可以进行非配偶之间的人工受精规定。也就是说,在意大利人工受精不允许使用夫妻以外的精子和卵子,这一决定从法律上切断了精子、卵子商品化的可能性。这些做法都在提醒着人们,人类对技术的应用是应当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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