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试析农村城镇化建设中的环境保护

杨小宁  2012-07-19

论文摘要:农村城镇化建设有利于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由于环境法制不健全,环境法制观念淡薄,环境投入不足等原因,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了积极促进城镇化进程,有必要从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加大政府对农村的投入,增强农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出发,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论文关键词:农村城镇化;建设;环境问题

一、城镇化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目前己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而且这种势头仍在加强,但是随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大量的环境问题开始凸显出来。笔者通过对调查,总结出环境问题大体表现为:

(一)土壤污染问题

在为小城镇提供农副产品的土壤中,中金属污染、有机农药污染、化肥污染较为突出。调查发现,市郊区的菜农普遍使用农药化肥及农膜。大量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杀草剂,这些剧毒农药的滥用或过量使用,农副产品和土壤中残存了大量的有机氯、有机磷,容易引起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化肥的过当使用,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低,土壤肥力下降、土壤板结和土质恶化。在农膜的使用上,降解膜因价格较高使用率较低,非降解膜因价格较低利用率较高但回收利用率较低。大量废旧农膜遗留在土壤中,破坏土壤结构,引起土壤板结,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二)生活垃圾随意堆放问题

近年来伴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垃圾也越来越多,组成成分日趋复杂,以往分散式的就地消纳方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需要。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已对农村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几乎没有农村垃圾处理系统,普遍缺乏完整的排污系统。除个别村庄外,大都没有垃圾存放点和处理点,垃圾多被随意倾到在门前屋后、村道两旁以及田间地头或废置水塘沟渠之中,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容易造成疾病的传播。

(三)禽畜粪便和养殖业污染问题

禽畜养殖是农民致富的一个重要途径。调查发现农村分散型家庭养殖比较普遍,而其多数是散养。也存在规模养殖场建于村内,没有进行人畜分离,有的养殖场建于水源地附近,对引用水安全造成威胁。养殖业粪便处理不当引起的恶臭对所在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部分庭院式小规模养殖,人畜共处,人畜粪便在房屋旁、道路上晾晒或堆肥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为蚊虫、细菌的繁殖和病疫传播埋下了隐患。

二、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粗放型的经济增长

低效率、低产出、高能耗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和粗放型掠夺式的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和贫困恶性循环的经济根源。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以高开采、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难循环和粗放经营为特征,消耗大量的资源取得暂时的经济增长,这既是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也是经济效益低下,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持续的关键因素。长期以来,人们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效益,重眼前利益而轻视长远利益。另外,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生产方式落后,生产资料利用效率低,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污染。 (二)环境保护法制不完善

环境保护法规不健全,导致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协调,环境保护没有落到实处。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虽已成体系,但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不严,没有引入刑事责任,基层环保部门监管手段落后,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的偷排、漏排和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保执法成本高、环境治理成本更高的不良现象。而且没有建立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制度,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不明确。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保护的对策

笔者认为,要加快农村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推动其健康发展,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

1、完善《环境保护法》,淡化污染防治色彩、增加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增加有关生态保育与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明确环境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环境保护基本政策;2、补充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欠缺的单行法,如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农村环境保护评价法、农药使用环境污染法与国土整治、农业区域规划、村镇规划、农业植物资源及新品种的保护等;3、明确农业资源权属,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与集约型经营,在法制创新的同时,发挥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作用,改变其对农业资源的掠夺式粗放经营方式;4、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增加综合性的农业环境管理法律,规定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明确环境管理机构的权责,克服农村环境立法、执法、守法中的薄弱因素,推进生态城镇、城乡一体化环境管理进程。

(二)增强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的

公众参与制度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规范政府综合决策与执法监督行为,坚持政务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重视环境民主与公众参与,在环境立法中对公众参与的方式、获取信息的途径等做出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监督活动,在环境立法、环境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众、社会团体的意见,对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环境措施出台前,还应举行听证会;在环境基本法和其他单行法规中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原则、程序、基本内容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具体规定实施公众参与的途径或方式等,同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知情权加以明确规定,并且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提供便利渠道,以及充足的信息来源;增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对我国农村环境的保护起到公众监督与参与的作用。

(三)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人的环保意识指导人的环境行为。人们整体的环保法律意识加强,是环境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突破口。城镇化进程中,农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因此,在农村必须加强环保知识教育,加强环保法制建设,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与环保法律意识:一要增加宣传,组织特色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二要加强舆论监督,表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让环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让环境保护法律观念在农民的心里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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