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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与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区别分析

翟红娥  2010-07-08

[论文关键词]五权宪法 权力制约 三权分立

[论文摘要]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在西方代议制下的三权分立思想的直接影响下而萌生的,但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为了纠正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病而创建的,因此两者并不是简单的量上的区别,二者有着原则性的区别。

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总结了欧美、日本等国建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成败的历史经验,采纳西方十七、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学说,并加入中国历史上政治统治富有特色的经验而形成的,是孙中山对所希望的“最新式”民主共和国构想的理论表达,是其宪政思想的集大成。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五权分立是在三权分立的直接影响下而萌生的。但是孙中山所主张的“五权分立”与西方代议制下的“三权分立”并不是简单的量上的区别,二者有着原则性的区别:

一、两者的思想基础不同

三权分立的基础是西方的分权学说,五权分立的基础则是权能分治。分权学说为洛克、孟德斯鸠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所倡导,其主张就是要保障人民自由,必须施行法治。为了防止专制,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割成几个独立的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来独立行使,并且相互牵制,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无论谁掌握了大权,都会把他的威权施用到极点,……要制止威权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来牵制权力。”…而五权分立则是建立在权能分治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这是孙中山在考察了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之后,发现三权分立有着诸多的缺点。为了克服这些弊病而自创的。其主张是只要人民有权,便不怕政府万能;而且要有万能政府,才能为人民谋幸福。因此他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其中政权为人民所掌握,有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项大权,前两者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力,后两者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权力。人民有了这四项大权,民权就充分了,并且有力量去管理万能的政府,就可以控制它;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这五权,用之组织万能政府,因为去留大权掌控在人民的手中,所以它只能为善,而不许为恶。这样一来,人民权与政府权并行不悖:既有民权又有效能,使两者趋于协调、平衡,克服了三权分立之下的许多流弊。

二、两者的目的不同

正是因为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不同,所以二者的目的也不同,三权分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五权分立的目的是实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

西方的分权学说完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宪法是在人权思想日益成熟为一种理论体系和社会理想后,受特定时代背景制约而诞生的。西方传统宪法的直接依据源于‘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理论”。所谓天赋人权,是指人的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等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人们为了解决没有国家和政府的自然状态下的困难与不便,通过宪法组织政府,其目的就是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能够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只是人民的受托人,为了防止政府在得到人民的委托之后,可能重蹈封建君主专制的覆辙的危险,西方的启蒙思想家们在原有的分权思想之上,发明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理论,用法律来束缚政府,借以防止专制,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而孙中山的五权分立的目的则是实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可他在考察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时发现其存在诸多弊端,一则“人民所持的态度总是反对政府”,即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是对立的;在这种体制下,人民有权与政府有能是背离的,“民权发达的国家,政府则无能;政府有能的国家,则民权不充分,甚至无法保障”。因此孙中山汲取欧美之经验,顺应世界潮流之需要,以实现全民利益为重点,将个人自由纳入团体自由之中,提出了打造万能政府的主张,而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则需“五权分立”,即把政府分成五个不同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在人民的四项大权控制之下,形成一个群力,造就一架高效率的国家机器,更好地实现“主权在民”。

三、五权与三权在性质与范围上不同

西方的“三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孙中山的“五权”则是在上述三权的基础上加上考试权、监察权,其中考试权是从西方的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的,监察权是从立法权中分离出来的。应该说孙中山的五权并不是简单的三权加两权的问题,在孙中山的设计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五权,其性质与范围已经不同于西方三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行政权是执行法律和政策,维护公共安全,派遣和授受外交使节,防御外国侵略的国家权力,是政府职权中不可缺少的,而且政府本质上即为行政。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奉行立法至上,所以行政须受立法的支配,“如果立法机关让行政机关有权力把能够为自己的善良行为提出保证的公民投进监狱的话,自由便不存在了”。而且三权分立之下的行政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消极性的职权,范围很小。而五权分立之下的行政权,是治权的一种,因为其目的是建立一个万能政府,为人民谋福利,而实现此功能最主要的是要依靠行政权,所以在这种体制下的行政权是主动和积极的,其范围也很大。孙中山在提到五权时,总是先提到行政权,依次才是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因此可以说行政权居于之首,其余四权则是围绕行政权周围为其服务的,这就打破了西方“立法至上”的格局。

立法权是制定或修改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的一般意志。在孟德斯鸠的论述中,虽然认为立法权应该有人民集体享有,但是这种直接行使民权的方式“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E5因此主张通过代表行使立法权,“代表机关是为了制定法律或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而选出的”。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三权分立之下的立法权是属于议会这个代议机关,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制定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权属于政权。而五权分立之下的立法权则属于治权的内容,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参考行政经验,主动地提出法律议案,为行政管理解决问题。而且立法权的范围比三权分立之下的立法权的范围要小,因为在五权宪法的设计中,将议会监督政府的大权——弹劾权从立法权中分离出去了。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与行政同为执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只不过司法必须以法律为根据,而行政则不一定非得依法律,因此孟德斯鸠提倡将之与行政权剥离,而独立出来。“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此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而五权分立之下的司法权则不是独立的,而是属于治权的一部分。而且三权分立之下的司法权的范围主要是审判权,而五权分立之下的司法权的范围则是凡属于司法性质的都是司法权的范围,比如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行政权等。考试权与监察权为三权分立所未有的,而是五劝分立的一大特色。在三权分立中,考试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监察权是立法权的内容,正是由于二者不独立,产生了很多流弊。所以孙中山主张将考试权、监察权从行政权、立法权中独立出来,而成为政府治权的一部分内容,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并列。

四、五权之间的关系与三权之间的关系不同

三权分立主张不仅要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这三种国家权力之间是彼此制约与平衡的。其作用是运用制衡原理,三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使其互相平衡,互相制肘,使政府不致侵害人民自由。其政体以对国家权力及行使权力的人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为出发点,认为任何一个机关掌握绝对的支配权都是对民主政治的破坏,为了保持政治自由,必须以权力对抗权力,其目的是想通过不可避免的权力摩擦使他们不能不协调的前进。正如盂德斯鸠所说:“这三种权力原来应该形成静止或无为的状态。不过,事物必然的运动逼使他们前进,因此他们就不能不协调地前进。”这里就说明三权分立的体制里包含着政府权力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

而五权分立中的五权是国家机构内的职责分工,他们之间各司其事,各尽其职,而不存在三权分立学说中那种双向的制衡关系。孙中山对此曾经用一窝之中的蜜蜂“分职其事”,各自担任觅食、采花、看门等不同的任务来作过比喻,其意是国家的行政、司法、立法、考试、监察等人员要“毫不紊乱”,“做起事来,既不侵越权限,又能够互相帮助;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而且,孙中山认为三权之间相互牵制,以权害能或以能害权,造成议会至上,政府无能。

而五权分立的目的在于打造一个万能政府,因此三权分立的这种互相猜疑的体系有害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因此五权之间要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才能提高行政效率,如考试选拔才能,监察澄清吏治,立法制定良法,司法保障人民的权益,都是用以增进行政效率,协助政令的推行。所以说五权分立的作用是基于分工原理,按照事务的性质分开五个部门去工作,并互相联属,互相帮助,使政府可以替人民谋幸福,是排斥三权分立体制中的那种政府权力之间的自我约束机制的。

综括上面论述,可知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西方的分权制之间不但在数量上有多少之别,而且行使各个权力的机关的职责权、相互关系以及其思想渊源等也迥然有异。因此说,孙中山的这种以批判、分析的方法借鉴欧美的民主思想和民主制度,又以彻底的民主立场,从中国实际出发,创造出了崭新的权力制约的理论。他所探求的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他所设计的民主政体的蓝图;他所主张的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以防止政府背离人民、侵害民利;同时又强调建立强有力而高效的行政机构,以防止民权流弊、社会无秩序状态四起;主张人民权与政府权的平衡,使社会长治久安。这些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民主政治建设,对惩治官吏的腐败,都提供了极有益的启示。同时也是对宪政理论的卓越贡献,所以孙中山曾说:五权宪法是“破天荒的政体”。“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是一点也不为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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