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出口企业规避风险的“法宝”

佚名  2015-03-26

论文导读::出口信用保险。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成为了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论文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外贸企业,现状,作用,措施 出口信用保险,虽然属保险类,但它与我们平时说的商业保险有着很大差别。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一项政策性金融工具,在国外买方发生破产、拖欠、拒收或买方所在国发生政治事件时承担保险补偿责任,确保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促进出口企业承接国外订单。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信用环境恶化,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用和结算风险。受金融危机波及,出口订单急剧下滑、赊销账款追不回、资金链紧张等问题正困扰着无数的外贸企业。当前出口信用保险成为了国内外贸企业防控贸易风险的避风港。它不仅可以让企业避免因大宗货款损失而陷入困境,也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单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融资难题,成为了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保障外贸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 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外买家及国家的风险调查评估,可以指导出口企业选择更有利的贸易对象和贸易条件,避免和防止收汇风险;另一方面措施,通过投保,出口企业将收汇风险转嫁给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逾期的应收账款可以通过索赔解决,大大降低了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保障资金的回笼和利润的实现。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还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2、有助于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一些国家的货币大幅贬值、出口产品价格下降,相对削弱了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导致我国外贸出口企业订单减少。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拓展和信用管理功能,可以帮助出口企业采用更具竞争力的支付方式抢抓海外订单,有效提升出口商品的竞争力,稳定外贸出口市场。 3、 有利于外贸出口企业获得融资支持 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融资相结合,是出口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口商获得信贷资金的条件之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便利融资功能,可以增强融资银行信心,有效缓解外贸出口企业的资金瓶颈,提高企业承接订单的能力,加速企业资金周转,进而带动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免费。 4、为外贸出口企业规避贸易壁垒提供坚强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而受市场结构、产品结构等影响,中国是贸易摩擦的重灾区。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外贸出口企业因反倾销、特保等原因造成的一些损失给予直接的补偿;另一方面,国内企业可通过国外设厂或第三国转口的方式合理规避贸易壁垒。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企业海外设厂的风险、企业在海外将货物生产完毕后出口给第三国的风险,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1989年,为了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从而引进了发达国家开展了近80年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1996年,中保集团由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加入“伯尔尼协会”措施,标志着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向国际化发展迈出了新的一步。2001年底,国内唯一一家开办出口保险业务的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成立。2009年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模得到快速增长,2009年保险及担保业务突破1000亿美元大关,共实现保额1166亿美元,同比增长85.8%。2010年再创新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年内总承保规模突破1811.7亿美元,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客户数同比增长51.6%,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二)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有了较大发展,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与中国贸易大国的地位还不相匹配,其对经济的支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同其他一些贸易大国相比,差距很大。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出口信用保险缺乏法律保障 虽然我国在外贸法中规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内容,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出口信用保险作专门的规范,主要以我国《保险法》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但由于出口信用保险与《保险法》所规范的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以《保险法》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不能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2、保险基金储备不足 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合理比例一般为15:1左右,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行比例为20:1.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基金不足5亿美元,规模较小,而对日益扩大的对外贸易,无法满足投保需要。 3、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较高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其中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平均费率高达2%,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保险费率过高,增大了出口企业的成本,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4、信息系统不健全 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健全的信用评价体制,尤其是对国外的一些主要进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规模,信用等等信息不是很了解。 5、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意识淡薄 我国进出口企业只有11%建立了信用监管体系,而在已经建立信用监管体系的企业中有93%属于外资企业。外贸公司对出口信用保险认识不够,企业普遍认为保险会加大成本费用。此外措施,由于对出口信用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出口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和投保程序不甚了解。 四、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措施 1、加快立法工作,使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有法可依。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在依据的法规仅是《保险法》,缺乏法律规范的后果之一是经营管理体制的不稳定,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不明确。应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项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通过法律明确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原则、经营范围、国家风险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方式、保险费率基准、国别限额、风险控制、损失界定等,使出口信用保险从审批到签订保险合同再到履行合同义务都有法可依。 2、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基金规模、扩大承保能力。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应该以国家财政为后盾。我国应按照国际惯例为出口信用保险基金建立合理的增补机制,根据出口规模、国家财力以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适时增补风险基金,如每年从出口信用创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在当前外汇储备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取出一部分资金予以支持,缓解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在税收政策上可实行免税或低税率优惠扶持措施,政府应继续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实行税收减免,并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或优惠,以支持其发展。 3、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适度降低保险费率,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免费。为了在金融危机中鼓励企业出口,2009年6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将保险费率平均下调30%,由原来的0.65%下调到0.45%,但是与发达国家平均0.1的费率相比还是偏高。偏高的费率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使原本就处于微利状态的出口企业望而却步,限制了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扩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下调出口信用的保费率。在总体水平下调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待遇,对于信誉好,自控能力强,赔付率低的企业可给予更加优惠的费率。同时,政府应增加保费补贴的金额,有效降低出口企业的投保成本,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4、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不断完善运行机制。由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坚持独家政策性的经营模式,会导致缺乏降低保险费率、开发新险种的内在动力。我国应积极借鉴英国、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设置模式,制定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发展方针,政策性险种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措施,商业性险种可引入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调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共同为出口商的收汇风险提供保险保障,从而能够有效地减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由于风险准备金不足的限制。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优化保险产品结构、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5、出口企业要充分认识并重视出口信用保险。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出口企业的保险观念比较薄弱,许多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宣传,使出口信用保险深入人心,提高投保率。另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应注意规避风险,对于出口风险大的项目和地区一定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特别是中小企业,要强化风险意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安全收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应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作为自己开展为业务的参谋,不断拓展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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