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地方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路径选择

闫翠翠  2011-02-15

摘要: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迅速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虽然对应对金融危机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制定、执行、传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削弱了其作用的发挥。只有理顺中央与地方在宏观调控权配置中的地位;完善宏观调控政策传导机制;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方面的立法才能最终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权;地方执行 一、引言 2008年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告破产标志着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全面爆发。而中国正处于积极的融入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当然不能独善其身。我国政府迅速做出反应,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其中以4万亿投资计划、十大产业振兴计划、实行比较宽松的货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最为令人瞩目.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是经济法的重要研究对象之一,在当前特殊情况下对其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宏观调控,丰富经济法理论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反映最敏感、最直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企业走出困境起到了哪些作用?带着这个问题,今年3月底,笔者深入泉州、惠州等地企业进行了调研。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形式,调研的企业涉及23个行业。其中67.3%的企业属于十大产业振兴政策所涉产业之列。调研企业涉及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规模,使调研结果所反映问题具有很大代表性。本文将根据调研情况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地方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和解决途径做一探讨. 二、地方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实施的一揽子计划已初见成效,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形势比预料的好。①但是我国出口持续下降、农民增收缓慢、财政收入减少、工业增长持续乏力,经济效益持续下滑的问题仍然存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仍然在持续。通过调研,我发现,国家宏观调控在地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充分发挥. 1.宏观调控政策制定上与现实情况存在一定偏差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政策的内容上。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便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能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享有宏观调控政策的决策权,其制定政策往往是从一个国家的全局出发,有时难以照顾到局部的尤其是具体的利益,与某一地区的情况甚至会出现很大偏差. 第二,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上,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往往非常迅速,尤其是这次金融危机过程中,中央几乎每周都会有新的政策出台。而我国对政策的制定过程和监督又没有专门的规定。所以,政策制定过程中,相应的详细调研、研讨等工作往往就会简化或者缺失。造成一些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后,效果不是很明显,并且有可能和现实脱节. 2.宏观调控政策在地方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理解不够,甚至理解错误。因为宏观调控政策往往比较原则,很多需要地方政府自己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执行。中国幅员辽阔,地方的情况千差万变,地方政府官员囿于自己的知识水平或者是当地的情况,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中出现偏差,甚至错误,在所难免。比如,国家政策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就业,防止大量失业现象发生. 有的地方不在积极开拓新的就业渠道上下功夫,而是“一纸命令”,不分情况,一律禁止企业裁员,否则处罚企业。虽然防止失业的目标达到了,但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还大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秩序。再者,国家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利率,鼓励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扶持。有的地方政府就向银行施压,造成了很多不良贷款,而真正贷款是否真的流向了投资领域,犹未可知. 第二,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的选择性执行. 如果上述表现是地方政府囿于自身条件限制的过失之举,那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的选择性执行则是地方政府的故意为之。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在地方上的代理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和利益冲突,其可能不会全面执行中央的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受自身利益驱动,歪曲或者阻碍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二是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根本不执行。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各个地区为了最大化自己的财政收入,对于对自己有利的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执行,甚至“过度”执行,前些年出现的招商引资热就是一个例证。对于不利于本地区暂时经济发展的,千方百计阻挠或者故意作错误理解,或者根本置之不理。引起这一问题的另一原因是中央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以GDP作为地方官员晋升与否的依据,这便进一步强化了其对政策选择性执行的动机。因为宏观调控政策往往比较原则,很大程度上没有强制力。其执行往往依赖于地方政府是否配合。如果不配合,即使政策制定得再好,也只能是摆设而已. 另外,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在宣传力度上的偏好可以看作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选择性执行的延伸。很多政府网站上对于自己偏好的政策大加宣传,其它的宣传力度很小或者不宣传。造成政府网站信息不完全,企业很难在政府网站上找到完整的政策文件。调研中在政府网站获取宏观调控政策信息的企业不到50%,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第三,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的责任难以明确,造成地方政府在参与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具有很大自由度。金融危机爆发后,有的地方政府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及时了解企业的受损状况,并迅速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出相应措施,自己无权作出决策的,根据调研结果,做出建议书上报给上一级政府。并在政府网站中及时发布相关政策信息,重要政策以通知等方式下发到企业,为企业摆脱金融危机做了不懈的努力。而有的地方政府却无所作为,仍然消极的等待上一级的具体指令的下达,并以跟企业划清了界限,以不“干涉”企业自居。这种“有为”和“无为”往往都在法律法规政策的非禁止的范围内。宏观调控政策宏观性、原则性、导向性的特点,往往会造成地方政府的“执行”政策与否没有明确的界限,地方政府或者积极执行或者消极不作为,随意性很大,所谓责任更无从谈起. 但进一步考察,地方政府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作为,其实也是一种责任缺失的表现。即政府在其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没有发挥作用,其责任和行政权力严重分离。保持本地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及时解决本辖区范围内存在的各种问题本是地方政府职责的应有之义。政府具体需要做什么,法律法规永远无法穷尽具体,但是在法律法规不禁止的范围内,主动承担起经济活动服务者、引导者的职能,却也是政府承担其经济职责的应有之义. 第四,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机制存在问题。“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所谓传导机制,是指通过摆动体系的结构性特征去解释当体系在一定初始条件下被启动时,摆动过程呈现怎么的特征的问题。”[1]借用其概念,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指宏观调控政策对总体经济发挥作用的途径和过程,是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执行和对实际经济生活产生作用并进行相应反馈的机制。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包括制定的依据、制定的过程、制定的时机等要素。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包括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主体、执行规则、执行方式、执行的媒介等要素。宏观调控的反馈机制包括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生活产生作用的考察、调控目标是否达到、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监督等要素. 宏观调控的制定、执行中都存在的问题前文已经述及,在此不再赘述。而传导机制的最末环节反馈环节在实际中更是存在着很大问题。传导机制中的反馈不仅包括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上报的政策制定的合理程度、地方的执行情况,也包括中央、地方政府主动调研获取的反馈信息。调研中,很多企业认为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执行存在偏差,有的地方政府“不作为”,都体现了这一环节的缺失. 第五,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缺乏法律的保障。没有保障的权力不能称其为权力,如果宏观调控的政策的执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宏观调控权便丧失了作为一种权力的基础。虽然中国的政治体制的特点决定了我国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往往在地方上会得到较好执行,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地方上也越来越多地拥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面对中央政策,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我国法律对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没有相应的制度对地方政府对政策的违背进行惩罚的负强化。在缺乏利益驱动的前提下,很难保证地方政府充分贯彻执行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 三、地方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路径选择 1.理顺中央与地方在宏观调控权配置中的地位我们可以借用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来解释宏观调控政策在地方执行中的问题。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若想在地方得到充分、完全执行,被代理人———中央政府必须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地方政府。其关键在于合理配置双方在宏观调控权行使中的地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权行使中的地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只有中央政府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政府不享有宏观调控权;第二,将宏观调控权定位为决策权,只有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才享有这种决策权;第三,中央政府享有宏观调控决策权,该决策权的执行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实行分权。[2]其实这三种观点都承认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权中享有的决策权。保证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决策权是与宏观调控政策的性质和中央政府的特点相适应的。中央政府凭借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强大资源,使其拥有充分和相对完整地信息、全局性和宏观的视角。中央政府可以授权其它部门或机关制定或参与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在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上,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可以拥有执行权,但是执行权的范围、行使必须有明确的界定. (1)中央政府享有宏观调控的决策权。但同时中央政府可以授权其它部门甚至地方政府来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一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应当拥有一定的建议权,和在本地区施行中根据本地情况取舍变通的权利,但是不能与中央政府的政策相抵触. (2)中央政府享有宏观调控政策在全国的执行权,通常这种执行权是抽象意义上的,而地方政府拥有宏观调控政策在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权。这种执行权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义务,违反义务要负一定的责任. (3)这种划分一方面让地方拥有参与宏观调控政策制定的可能,可以提高地方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宏观调控执行权的义务性质,可以增加地方不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违法成本,促使地方政府更好的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主要是提供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的政策、措施协调的程序和方式,形成稳定的协调机制,避免宏观调控部门各自为政,以提高宏观调控决策的效率;同时也可提供一种解决不同部门争议的途径,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避免宏观调控政策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和抵消,削弱宏观调控的功能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3]这种制度的建立将十分有助于解决宏观调控政策在地方执行中的存在的各种问题. 2.完善宏观调控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 宏观调控传导机制的建设主要是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执行、反馈程序的完善.

(1)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上,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N·格里高利·曼昆在其所著《经济学原理》中论及货币政策应该按规则制定还是相机抉择时提到:“尽管有许多研究考察了可供选择的不同规则的成本和收益,但经济学家们对于什么是最好的规则仍没有达成共识。在没有达成共识之前,社会除了让中央领导人相机抉择地实施他们认为合适的货币政策之外别无选择。”[4]可见人们只有在没有选好规则的情况下,才用相机行事的方式进行政策制定。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选择好规则,让宏观调整政策的制定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政策的科学性,从源头上减少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政策制定中,要充分调研和论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基层的建议. (2)宏观调控政策在执行上,主要是从地方政府方面入手. 首先要改革地方政府官员的晋升机制,把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状况纳入考核内容,改变地方官员的考核、晋升很大程度上仅和本地区GDP增长相联系的现状。早在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就提出了新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方法。根据不同地区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政绩考核方法,增加了资源消耗、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等考核和评价标准,弱化了GDP为主的传统的绩效考核方法. 其次,地方政府要正确行使其经济职能。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表现在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资源配置职能,这些职能都与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息息相关。在调研中,大部分企业认为走出困境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国家干预”只是辅助,并认为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存在偏差,这也反映了很多政府借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之名,也发生了一些滥用行政权力,危害企业利益的事情。“不作为”的政府并不是好政府,但滥用权力过分干预企业的政府同样不是好政府. 最后,要建立监督、问责制度。权力没有了监督就会被滥用,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政策执行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问责制度,才能促使其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3)尽快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反馈机制。反馈是宏观调控传导机制最后的环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首先,要明确反馈的主体及各自的义务。广义的讲,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反馈的主体。地方政府必须就其执行情况向中央政府提供反馈,这是其义务。而企业和宏观调控政策利益相关方有权利就政策的影响、执行状况等向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提供反馈,这是其权利. 其次,要明确反馈的方式和途径。地方政府反馈的方式必须采用正式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其它主体反馈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比如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都可以。对于这些反馈必须建立相应的“回答”机制,在既定的时间或者地点或用既定的方式回应这些反馈。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反馈机制的作用. 最后,在反馈时间上,宏观调控政策在发布时可以规定反馈期间,比如要求地方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政策执行情况报告,允许公众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一问题发表看法,以更好地改进政策等. 3.加快宏观调控法的立法进程 之所以在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结合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执行的相关情况,宏观调控法要明确规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宏观调控政策制定的原则。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动进行调节和控制。所以其原则首先应包括平衡优化原则,此外还要坚持有限干预原则、宏观经济效益原则、统分结合原则。[5](2)宏观调控法规范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反馈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宏观调控权的调整方法。其调整方法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之分,直接的方法可以通过政府直接介入微观经济实体,间接可以通过引导、监督、规制等方式进行. (4)宏观综合协调制度。应明确规定实施宏观综合协调制度的部门、方式、内容等。这是宏观调控政策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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