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企业理论比较浅析

何艳桃  2011-12-21

企业的规模或边界 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企业理论都是依照某种经济绩效准则,通过技术、市场、资本属性等变量来说明企业在不同状态下的最优规模的。但是,这两大学说的企业规模理论在具体层面上存在着差异。 第一,在引导企业进行规模调整的绩效准则上,马克思关于企业规模分析的绩效标准主要是以价值规律为主的,其基本特点是客观性和变动性,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逻辑;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的经济绩效准则是建立在主观效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尽管引入交易费用使其经济学研究逼近现实,但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所依据的经济绩效准则依然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帕累托最优准则。其中缺乏支配企业发展的动态性因素,仅局限于对发达资本主义阶段的分析,在解释企业长期规模调整状况时陷入困境。

第二,在企业进行规模调整依据的经济指标上,马克思经济学给出了技术、市场和价值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却用“交易费用”、“专用性”等概念概括可能影响企业规模的所有因素,具有明显的调和特征。 第三,在研究企业规模的方法论特点上,马克思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应用了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只是停留于企业规模边界的规范分析。 企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内部权利结构安排有代表性的理论包括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以格罗茨曼和哈特为代表的“新产权理论”、以詹森和麦克林为代表的“委托-代理理论”和以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为代表的“团队生产理论”,由于各自的关注点不同,以上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研究各有侧重,他们的观点并未合成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而马克思经济学对企业内部基本结构与关系的研究以唯物史观为理论背景,用统一的逻辑脉络说明资本主义企业形态的发展及资本与劳动关系变迁的历史必然性。具体说来,这两大学说体系关于企业内部权利关系结构的观点区别,大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剩余权利”是基于不完全契约的“剩余”,是用以说明企业内各利益相关者关系的重要概念;而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也存在类似的“剩余权利”,用以说明资本与劳动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关系,但这种“剩余权利”并非不完全契约而产生的剩余,而是体现了特定技术发展过程中资本与劳动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通过某种符合“理性”的制度调整,就可以实现交易费用的减少和企业内部基本经济关系的改变;但马克思经济学认为良好的经济绩效状态不是通过生产关系意义上的静态制度调整就可以获得的,经济关系的变化更根本地是基于经济关系中各利益相关者力量的对比状况,而这又取决于他们所代表的要素在核心生产技术应用中的地位。 第三,新制度经济学家们针对现代企业关系,力求在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间寻求合适的剩余权利分配关系;而马克思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现代企业中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分离,经济发展的趋向应当是由各种形式高级的、全面发展的劳动者联合占有非人力资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发生产效率。 总之,无论是新制度经济学还是马克思经济学,都是对传统经济学的“市场机制和谐论”的一次挑战和反思,是更符合现代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的。这两大学说体系相比较而言,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建立在唯物辩证的历史观这一基础之上,更适应于现代企业的动态发展过程;但新制度经济学的许多新的理论观点,比如对知识资源在企业中的重要性的论述等可以成为马克思经济学有力的补充。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中,应力求吸取这两大学说企业理论中的精髓,并将其辩证地应用于企业改革的实践中,从而指导我国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纵深发展,并加快完善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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