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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行政法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定位分析

左卫霞  2014-03-01

论文摘要 高校是培养高等人才的地方,也是教育的高端发展产业,因此对于高校的管理要不断的完善,高校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象牙塔,而是具备完善的管理体制的一个高等教育系统,所以针对教育的完善,本文将论述行政法在高校学生管理的定位,它不仅是约束学生行为的一种法规,同时也是维护学生权利的保护法,也是管理者践行管理职责的法律法规,需要不断的被落实,需要克服高校的潜规则关系,达到高等教育管理的有效性。

论文关键词 行政法 高校管理 定位

行政法在教育单位的落实是这几年教育界越来越重视的问题,行政法的定位,表现了高校对法律法规的重视和践行程度,也是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一个进步,行政法在高校管理中的应用主要是为了实现管理的有效性,主要包过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主要是为了管理、监督和协调这四种关系,从校方管理者来说主要协调和管理学生之间的的管理,如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对于学生主体来讲,主要是行政监督关系,要意识到行政法在高校中不只是管理者用来管理高校制度的工具,更是学生相互监督的工具,也是管理者约束自身行为,提高自我的法律意识的工具。所以行政法规的设定在管理中就一定应当起到相互的作用,有学校与教师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也有教师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等,包括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我们要用这些法律法规融入管理,并保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将会有利于高校的管理,有利于教育的有序和高质量的发展,也有利于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有利于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具有社会道德和遵守公民的行为规范的高质人才。

一、行政法在高校管理中的必要性

高校的教育是为了培养对社会有贡献的高等人才的学府,在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推进经济建设的现代化,更要推进人的现代化建设,因此,重视人的质量的发展成了时代的主题,教育就是要提高人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的素质和对于科学知识的认识,增强整体的修养和素质,才能够做一个知性青年,做一个对社会建设有用的人,所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长期坚持的战略。高等教育事业就是一个重在培养更多的社会栋梁的一项伟大的事业,所以对其管理要求和教育标准要加以重视和不断规范。所以高等教育更是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为主的,不单单是传道授业解惑,而是要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为大学生实现全面发展的综合目标,必然要强化对学生的管理,摆脱传统的简单的管理方式,剔除那些不良的风气和人际关系对于管理的干扰,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当前部分高校中学生自身的问题也很多,如学生学风不正,学习的气氛不浓,学生对于学习具有惰性,无限利用网上的快餐资源,复制和粘贴,各种作弊手段层出不穷的创新,严重扰乱了教学的秩序,也让一些没有付出的人钻了空子,同时学生的品德修养问题,对于尊敬师长、爱护公共设施、文明礼貌接人待物、诚实守信等,还有一些规范性的要求没有被落实,比如班级组织纪律涣散,学生旷课,不遵守校规校纪,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说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是势所必然,诸多高校在这一点上的认识也不断的提高,很多名牌大学也在努力加强学生管理,但是光是靠加强教育,增强人文关怀和说教是不够的,往往还会被很多学生通过某些方式将育人者告上法庭,所以这方面也要求管理者的权益也需要被保护,行政法在高校的管理中要被严格的遵守,法律界应当深刻的关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状况。 所以行政法在高校管理中的定位分析是必要的,对高校的角色定位,职能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需要行政法的有效的判断,这样才不会损害高等教育各方的利益和权益,也不会影响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才能够使我们的高等教育视野蓬勃有力的保持稳定的持续增长势头,为社会输送更多的高质量得人才。

二、行政法在高校中对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双向作用

基本上高校的性质为事业法人,属于事业单位,从教学和管理的性质来说,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也以民事为主。但高校又与普通的事业单位有别,它的发展是和国家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在性质上具有特殊性,因为从职能角度讲,高校的教育主要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具有专业的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能够跟得上时代的脚步,致力于让科学技术文化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更主要的是教育最终的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以说国家职责和发展与高校的发展前景是分不开的,高校肩负着这种职责,因此高校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独立采取相应的方式方法,对受教育者即学生予以管理,对管理者进行激励和不断的教育与再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2条规定,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主要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的权利,同时对于违反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学生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成功接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权利,所以高校的学籍管理和证书颁发是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授权为依据的,对学生的成才教育,则是根据高校的管理体制对学生实施的行政管理,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国家人才培养目标,从行政管理行为中进行的约束,而高校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高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或开除学生学籍的权利,完全具备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而授权组织,是指根据特定的规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殊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组织,我们从这一点来讲,高校的行政管理具有一个尴尬的情形,就是,高校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根据教育法的授权又在行使高等教育方面的相关行政职能,因此高校应是被授权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对于其可行使的权力具有不确定性的模糊界限,这也导致了高校管理中行政法的制度建立是不完善的。

行政法在高校管理中的定位应当是具有双向的约束的,高校在对学生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时候,是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时,是行政主体,因此此时它与学生是一种当然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比如学生和学校利益相互矛盾的时候产生纠纷,就要考虑到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学生的行为管理,比如学生和学校的后勤人员发生的冲突,一方面要考虑管理者的行为,还要看看学生的行为和对于校规校纪的遵守情况等。同时高校应当明确自身对学生的行政管理职责,应进一步了解高校对学生违反教育法律规范以及高校自订的校纪校规后,酌情对学生进行处理,依照《教育法》的规定,高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对于违纪的学生,学校在管理中有权对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递进性程度的管理,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法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判断,给予相应的处罚,给予纪律处分,而要确保处分的公平和公正以及可信服性。 双向的约束作用决定了行政法对学生也具有保护的作用,学生作为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学生对学校对己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等不服,理所当然可以而且也应该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这是行政法给予的权利,也是对学生的一种切实的保护,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不服,一般只有申诉的权利,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学校的管理者的行为受到学生的监督,对学校的老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既可以提起申诉,也可提起诉讼,看学生维权的程度,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在行政法的管理范围之内的,所以我们对于人身安全和其他的权益,还要从多方面的考虑法律因素,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行政管理还是必要的,必须的,对于行政法的了解和认识也是增强自我保护的一个手段。

三、推进高校行政管理建设的重要性

教育不仅仅是教书育人,更要对人进行综合性的管理,行政管理正是针对人的全面发展对人的全面素质进行一种立体式的发展要求,我们知道著名的北京师范大学的校长,他提倡教育和管理一样要“术业有专攻”,教育要被重视起来,管理也要被重视起来,所以学生的管理要不断的对教育管理者进行高水平的要求,要求管理者要清楚国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自身的行为做到良好的约束,也要对教育管理中的不良风气进行整顿,所以他要求管理者,尤其是主管行政的人员,应当专注于管理,不仅推进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学生和学校之间的管理关系,形成一个良好的教学风气,所以他要求自己作为一个学校的校长,就主要负责行政管理的工作,不再搞学术研究,分神费精力,所以他的这一举动就足以证明,高校推行行政管理建设的重要性。有前瞻性的高校领导的引导和榜样作用,我们相信高校的教育一定会不断的进步,高校的行政法在管理中也会不断的完善和落实,我们期待这样的普及。同时在一些不发达的地区,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学生的管理要不断的加强,学校的管理也要和家长和老师进行沟通,这样才能够让老师和学生还有家长形成一个立体式的系统,对于支持学校的管理也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对于学校的行政法规的制定也会起到一个自觉遵守的作用。我们不仅仅要让我们的管理者意识到行政法的重要性,在维权上的重要性,还要让学生和家长以及所有的教育工作者都意识到,管理的目的是要求行为的规范化,而管理是要从自我做起的,而且与人人相关,这个道理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样的,引起大家的共同遵守的意识,才是最好的、最有效的管理。 所以综上我们可以认识到,行政法仍然需要不断的完善,北京师范大学校长推行了教育管理制度,就是他作为校长主要管行政,不带研究生,这就足以说明高校行政管理已经到了不得不被重视的地步,对于其定位则是要全面的兼顾管理者和学生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我们看到,行政法在高校管理中的地位正不断的提高,这是教育和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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