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试议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

秦志飞  2011-11-22

[论文摘要]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部分,越来越发挥了其在高等教育中的作用。但民办高校发展过程中在法人财产权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健康发展。文章就如何更好地保障民办法人财产权,同时发挥投资人的积极性,以及让更多的人来投资民办高等教育提出了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民办高校财产权

自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管理问题已经被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又提出了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如何管理和使用好筹集到的资产,已成为民办高校的重要课题。

一、法人财产权的含义

法人财产权是国企在股份制过程中出现的名词,意思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国家,但使用权在企业法人。民办高校的办学资产来源广泛,不仅有企业、个人出资,也有捐赠和国家资助,以及学校开办期间的资金结余,法人在学校存续期间拥有对这些资产的使用权利,但并不一定都有所有权,法人对这些资产的使用权就是法人财产权。《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产权关系不清。根据《促进法》的规定,在民办高校存续期间,高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可挪作他用,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投入者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社会资产属于社会所有。但由于民办高校在长期发展中利用自身积累购置资产很多、数量大、金额可观,这些资产的归属在以前的法律中没有作出过规定。在民办高校发展初期国家政策重点保证了教育机构对财产的使用权,而没有涉及财产最终的所有权和举办者与学校的财产关系,也没有明确积累财产的归属问题。如今民办高校发展日益壮大,“雪球”越滚越大,积累越来越多,财产属性与产权关系不明确,使有资金实力的学校也不敢大量购置资产,能租的就不买,直接影响了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发展;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使投资者对投资前景无法预料,影响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

2.投资收益不明。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投入资产办学的目的不外乎三种:一是做社会公益,回报社会;二是取得经济效益;三是两者兼有。在我国现阶段的民办高等教育中纯粹做公益的毕竟是少数,能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取得利益才是大多数人的目的。因此,回报如何取得、何时取得、取得多少是众多投资者关心的中心问题。虽然《促进法》规定了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但由于保证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以及有关合理回报的操作程序过于烦琐、无法实施,同时出资人担心要求回报会被公众误认为追求营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原因,在制定学校章程和进行办学许可登记时,都违心地选择了“不要求取得回报”。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3.资产转让无路。依据现有民办教育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举办者一旦出资举办高校资产就无法撤出。这样虽然维持了民办高校的教学稳定和发展,但对学校这种单方面保护,完全没有考虑出资人的权益。使得投资人一旦投资,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投入都无法撤出或转让,只有等到学校解散时才能收回。出资者在对自身前景难以预期的情况下,哪怕有心也不敢进行投入,这种情况也大大影响了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民间资本投资办教育的热情不高,也无法规范已经发展起来的民办教育。 三、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合理分配积累资产。民办高校在办学中应当对公众利益负责,而不是只为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但民办高等学校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积累资产的归属应当在保护法人财产权的同时顾全投资人的权益。积累分配的原则一般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根据来源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1)对于完全由企业或自然人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应允许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全部投入财产和积累资产,也可由出资人共同协商;(2)对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出资人只能从剩余财产中收回投资,不能参与积累资产的分配,学校积累资产应全部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投入其他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3)对于部分捐资、部分出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投资人可以收回投资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学校积累资产,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继续用于民办教育的投入;(4)对国有资产和接受捐赠的投资,学校积累资产分配不能少于按投资比例分配的额度,只可以比按出资比例分配的份额高,资产收回后依然要再次投入教育,以防止资产从教育系统流失。有些文件认为国家减免税应作为国家出资处理。在民办高校发展上,国家应在政策上予以鼓励,让投资人受益才能激发更多的人投入到民办高等教育中,因此国家减免税应作为学校积累为发展中的民办高校添砖加瓦。

2.建立投资收益制度。首先,对民办高校的盈利要有正确的认识,才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民办高校投资收益制度。当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确立以后,与之相应的财产收益权的确定愈加显得重要。民办高校的收入首先要用于保证日常教学的工作进行、教职工福利待遇,固定资产、教学设施的添置,以及维持学校运转所需的水、电、暖等耗费,年终如有结余可在投资者之间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从我国具体国情看,只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让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才能真正激发举办者投资民办教育的热情,充分调动其继续办学的积极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结余分配,要按照学校章程有关规定,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纳入限定性净资产管理,然后举办者才能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回报可以再投入民办高校,然后以实际投入金额记账增加出资人的投入资产。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制定可以操作的合理回报的办法与标准,并及早出台保护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

3.规范投资转让手续。由于民办高校正式设立后,存续期限也许会很长,出资人因年老需要后辈继承或突然发生资金危机等原因想要转让投资的情况难免存在。为保障出资人的权益,让出资人没有后顾之忧,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民办高校产权的转让和继承制度,以保证民办高校的持续与稳定发展。投资的转让不会使法人财产权发生变化,只是出资人不同了,与股权的变化是相同的。民办高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审批制度,做好监督,规定什么情况下允许转让,并要对出资人提出的转让申请认真审核,在确认事实真实可靠而且不影响学校办学才可允许出资人转让。转让不仅包括初始投资,对积累资产也应给予相应的分割转让。

民办高校的发展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从战略高度来看,应尽快全面落实民办高校的各项公平待遇,切实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政策扶持力度,为了弥补现有法律对民办高校财产权规定的缺陷,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投资人拥有相应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只有这样才能明晰高校出资者与法人之间的责、权、利,使两者相对独立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保障学校的财产独立性和办学自主性,促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效率、维持学校稳定性、鼓励社会投资办学、促进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的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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