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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税务筹划管理及案例

夏文慧  2022-01-16

摘要: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断地完善,税收法制进程日益加快,税务筹划将成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成为企业理财和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就税务筹划管理及典型案例谈了一些粗浅的见解。

关键词:税务筹划;含义;作用;案例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遵守各项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前筹划,最终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收益。税务筹划实质上与企业税务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谈到税务筹划就不得不联系到税务风险,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或少纳税,导致企业面临补交税款、产生罚款或滞纳金、行政处罚以及声誉受损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政策不精确,没有充分利用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税款,承担了原本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导致企业利润减少。而税务筹划的目标实质上就是使企业这两方面的税务风险为零,在合法的前提下使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最低。税务筹划及其结果与税法的内在要求实质上是一致的,它既保证了税收的法律地位,又不会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项职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研究对比后的优化选择。

二、税务筹划的作用及意义

(1)节约企业成本费用。企业通过对经营事项进行事前筹划和安排,在合法的范围内达到降低税负的目标,既承担了缴纳税款的社会义务,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为企业继续扩大再生产提供了保障。

(2)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企业为了降低纳税成本,必须站在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去考虑资本的流动,而资本流动的代表是实物资产与劳动力,所以税务筹划从另一方面反映了企业的资本运行,具有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3)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税收法律法规是规范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依据,也是保证市场经济秩序持续有效发展的有力保障。企业只有合法经营且依法纳税,才能得到良好的回报。

(4)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同业竞争力。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收益,充分掌握并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会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负,扩大企业利润。相同成本结构和运营能力的两个企业,只有税务筹划更科学合理的企业才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三、案例分析

(一)选择总分公司制和母子公司制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根据此项规定,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能否把分支机构设置成独立的企业,是建立分公司还是建立子公司。当总机构整体盈利,而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初期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设立分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变成分公司,使其不具备独立纳税资格,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亏损可以由总公司进行弥补,实现多方均衡,避免出现税负失衡的现象。当分公司盈利后,再可以考虑把它设立为子公司,进行独立纳税。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子公司不享受优惠,则应设立分公司,形成总分公司制,使分公司也能够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法人税制下,分公司利润可自动汇总到法人主体资格的母公司统一计算缴纳,而子公司利润必须作为独立纳税人单独计算缴纳。因此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筹划方案。

(二)将原材料加工部门单独设置成子公司,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如某公司的产品中木料构件占其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将加工木料配件的车间分离出去成立单独的子公司,专门为母公司生产木料配件。公司采用的木料是一种薪材类,属于财税〔2015〕 78号文件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范围和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5%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但某公司的产成品中上述资源比例达不到95%,达不到税收优惠的规定。因此,某公司可以拆分业务,设立独立核算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的公司。这样,用于深加工的刨花板、细木工板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利用资本结构的所得税避税筹划

企业资本中长期负债与权益资本的构成关系,被称为资本结构。企业的资本结构,尤其是负债比率是否合理,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高低,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率的高低。长期负债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可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权益资本的分红则是在税后利润中进行支付,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负债融资的节税功能反映为将负债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以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在息税前利润不低于总负债成本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其节税效果的就越明显。当然,企业的资本结构还需要充分考虑其他因素,在运营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合理运用财务杠杆进行税务筹划。

(四)利用所得税扣除项目相关政策

如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对于发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非常有利的。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若在当期未形成企业无形资产的,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中,同时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若该部分费用已形成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如某项专利技术,企业采用外购的方式,花费100万元,购买后直接投入生产应用,假定摊销期限为10年,每年可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若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此项技术,估计费用也为1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后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为15万元,每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

四、结语

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较短,并且发展缓慢,许多企业对税务筹划重视程度不高,税务筹划机制不够完善,并且整体上系统的对税务筹划的理论和实务的探讨还比较缺乏,有待于从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士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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