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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审计中工程洽商的处理

一、工程洽商的内涵  2022-02-25

一、工程洽商的内涵

(一)工程洽商的概念

工程洽商是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承包商提出,经建设单位(或包括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证确认的现场工程做法或工程事实,它对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工程洽商一旦经审计人员确认,即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因此,工程审计人员合理认定工程洽商是确保造价审计客观、公正、合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二)工程洽商的类别

工程洽商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工程变更类工程洽商,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本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由于其怠于履行义务,承包商为了不影响工程的顺利履行,由其以洽商的形式提出变更,经相关方核实确认后实施。二是承包商以洽商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方确认。工程变更类洽商是在具体工程实施前提出,它可能引起工程价款的增加或减少。第二类是索赔类洽商,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索赔类洽商目的是增加合同价款,它直接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第三类是证明工程做法洽商,一般是就设计图纸错误或图纸内容不详,承包商提出自己的做法,经有关人员确认贯彻实施;也可能是施工方就采用非常规施工做法取得相关方认可的洽商。此类洽商为承包商完成图纸内容必须完成的工作,其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内,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二、工程洽商的确认

工程洽商是由承包商提出,经监理、建设单位等签认的书面文件,不论由哪一方签认,其签证只是对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而对于是否会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并不关心。对于承包商而言,不论何种性质的洽商,只要对其有益则都以索赔类洽商处理,目的是达到增加价款的要求。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由于业务水平低、取证困难、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往往只要有有关方签证就予以确认,增加合同价款,由此促使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积极取得各种洽商签证,尤其是证明工程做法和工程事实类洽商,其目的是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以索赔类洽商提出,以期取得工程价款的增加,这也是造成大量洽商签证的根本原因。

三、工程洽商的处理

不论何种性质的洽商承包商提供给审计人员的洽商均是以索赔类洽商提出的,在对洽商处理时,审计人员需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审查洽商的事件是否真实发生。对于工程变更类和证明工程做法类洽商,其签证是在具体工程实施之前,但签证后并非每一洽商均必然实施,因此审计人员要通过走访调查、查验资料、实地实测检验来确认洽商内容是否真实发生。对未发生的洽商不得增加合同价款。

其次,辨别洽商类别,明确责任归属。对于工程变更类洽商,责任归属为建设单位;对于证明工程做法类洽商,均是承包商为了完成合同内容而采取的措施,其责任归属为承包商;对于索赔类洽商,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证明工程事实类洽商建设单位不承担责任。工程变更类洽商和证明工程做法类洽商容易辨别,而索赔类洽商与证明工程事实类洽商有时较难辨别,且其处理方法截然不同,为此要求审计人员必须认真对待,正确处理。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对于发包人未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工程师指令错误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发包人原因未能按时开工或导致暂停施工;重新检验合格;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导致承包商发生损失,均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相反,对于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开工或导致暂停施工;重新检验不合格;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合格等情况均为承包商应承担责任。

对于合同中明确责任归属事件的洽商,在熟悉合同的情况下,容易判别其洽商类别。但客观事实的责任归属有时很难在合同中找到明文的规定,此时辨识索赔类洽商与证明工程事实类洽商较为困难,笔者认为一般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辨识。一是客观事实是否是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正常预计的。对于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正常预计的情况,其责任归承包商,如季节性雨季带来的停工影响、局部翻浆影响等;对于有经验承包商不能正常预计的情况,其责任归建设单位,如地下不明情况导致的工程处理费用增加。二是客观事实是否存在连环责任。即客观事实的发生有时既有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况,也有承包商承担责任的事实,即担责任。如设备修好后,仍停电则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第三,审查洽商索赔事件是否给承包商带来损失。索赔是对实际发生的损失的一种补偿,但并非所有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事件必然给承包商带来损失,对于未带来损失的额外补偿要求不能受理。如工程变更可能引起工程量的增加,也可能引起工程量的减少,如框架结构取消某些内隔墙。再如,钢筋加工机械故障期间,甲供钢材的延误并未给承包商带来损失。

第四,审查损失计算是否合理。索赔事实的发生,既可能引起量的改变,也可能引起价的变化。在审查损失计算的合理性时,要从价和量两个方面分析,特别注意区分低效和停工问题。如工地停电,导致原计划混凝土浇筑工程停工,而工人有可能休息,也可能转干其他工作(发生低效)。在索赔审理时不仅需核定有多少工人确因停电休息、有多少工人确因停电转干其他工作等有关量的问题;另外还需区分工人休息、工人正常工作和工人降效作业时的不同日工资等有关价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损失计算正确合理。

总之,审计人员在工程审计时只有全面理解合同,熟悉图纸内容,并掌握招标、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内容,才能正确辨别洽商类别,处理好每一洽商,维护建设单位利益,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 999-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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