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试论打击防范家庭暴力犯罪的调研报告

杜华  2014-05-27

论文摘要 家庭暴力犯罪时有发生,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家庭暴力犯罪有家庭性、隐蔽性、模糊性、持续性等方面的特点及其存在的特定原因,可以从完善立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家庭文化道德建设、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等方面打击防范。

论文关键词 家庭暴力 宽严相济 宣传教育

近年来,花都区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频繁发生,主要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遗弃、强奸、强制猥亵儿童、重婚、抢劫等犯罪,不仅直接威胁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据统计,花都区2008年1月至2012年6月,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有6宗6人,非法拘禁案件有2宗2人,重婚案件有1宗1人,遗弃案有1宗1人。 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身心健康(含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暴力犯罪。家庭暴力主要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侵犯等暴力行为。据全国妇联调查显示,中国30%的家庭存在一定的家庭暴力行为,90%以上的是男性进行施暴,16%女性承认曾经遭受过暴力。全国每年约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的根源在于家庭暴力。如何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干预,如何强化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中的监督职能,是新形势、新时期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既发挥好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中运用好刑事和解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与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教育、宣传、帮教、调解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特点

家庭暴力犯罪与其他暴力犯罪相比,具有家庭性、隐蔽性、模糊性、持续性等方面的特点。 1.犯罪主体以成年男性为主。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与受害者有着特定的血缘或婚姻关系,施暴者主要集中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已婚中青年男性,也有部分成年女性,还有不少青少年。以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为例,成年男性针对配偶、老人、小孩实施的暴力犯罪约占85.3%,成年女性针对小孩、老人、配偶实施的暴力犯罪约占10%,未成年人针对老人实施的暴力犯罪约占4.7%。 2.暴力犯罪凸显家庭性。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与其他暴力犯罪最明显的区别,暴力行为的实施者与受害者之间有着亲密的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这也导致人们对家童暴力犯罪的态度与其他暴力犯罪行为的态度有着明显的认识误区,往往认为家务事他人无权干涉,很多犯罪行为因而没有进入司法机关的眼界。如张某长期不赡养年迈的母亲杨某,其母亲以捡废品为生,生病都无人照料,邻居习以为常,无人举报,后杨某病死多日才被人发现。 3.犯罪地点和手段具有隐蔽性。由于家庭暴力犯罪多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合,一般难以被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发觉。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又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折磨,还有性侵犯,除了明显的身体伤害,其他手段从受害人表面难以判断。有些被害人为顾及自己的声誉和隐私,也对家庭暴力进行掩饰,一些知情者也出于传统观念而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隐瞒,直到家庭暴力已经超出常人忍耐的极限或已经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才暴露出来。 4.有些犯罪手段比较残忍。有些犯罪分子为达到个人目的,往往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导致严重的后果。如有的犯罪分子或为达到离婚目的或为不受约束与第三者同住或为得到更多的财产或为不赡养老人把老人逼出家门,肆无忌惮有预谋的实施犯罪行为。如刘某为逼妻子与其离婚,用棍棒将被害人打致三级伤残。如张某不想赡养其父亲,竟然殴打其父亲,使被害人摔断腿。 5.犯罪时间具有持续性。家庭暴力犯罪具有相对的排他性和封闭性,得不到社会的监控,而受害者受传统观念影响,也不愿声张,导致施暴者在家中长期肆无忌惮地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如邓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邓某经常以殴打、水浸等方式对其儿子进行变相体罚,被害人从未向外人提起,学校老师和邻居也都没留意,直至在某次惯常的浴缸浸水体罚中,年仅11岁的被害人被溺死而案发。 6.犯罪动机“多样化”。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是一些家长受封建思想影响深重,存在“重男轻女”、“棍棒出孝子”等错误思想,以武力手段抚养教育子女,引发犯罪。如陈某因女儿不听话,怀疑女儿阿俊读小学五年级时在家偷她的钱及大米出去卖,得到的钱拿去和同学吃饭,认为教不到女儿,女儿长大了也是一个没有用的人。案发当晚,她怒火上身就割掉了阿俊两只耳朵,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是因夫妻感情不和或出现第三者,造成一方情绪失控进而引发争吵、相互动手、持械打斗甚至花钱雇凶报复。如杨某与妻子感情不和,因听到妻子与怀疑是第三者的男子打电话,一气之下从厨房拿出菜刀与西瓜刀,将妻子砍成重伤。三是家庭成员缺乏沟通关爱,发泄不满情绪。其他还有因家庭琐事、财产问题产生矛盾、满足性欲引发的案件。

二、家庭暴力犯罪案发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犯罪案发主观上一般是犯罪分子素质较低,心理不健康导致,家庭因素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和关爱,社会层面是文化教育的力度和综合管理的有关机制欠缺。 1.犯罪分子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心理不健康,受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制的传统封建观念影响较大,或所受教育不良,没有孝敬父母和长辈的意识,没有照顾亲人的责任感。这些人遇到一些令其心理发生抵触的问题时,容易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和无礼的言语处理,容易误入企图,心理失衡,钻“牛角尖”,一旦采取错误行动就不会容易停止,长此以往,必然走上犯罪道路。 2.被害人自我防范意识差。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反抗能力较弱,同时出于维持家庭,维护声誉或经济上的依靠等方面考虑,往往不愿告发、不敢告发,甚至为施暴者粉饰、隐瞒,导致家庭暴力造成后果严重到一定程度才案发。 3.家庭成员间缺乏沟通。该类家庭成员因忙于生计或性格缺陷,往往忽视与亲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缺少彼此应有的尊重和信任。且部分家庭成员只强调个人权利而不考虑应尽义务,对婚姻、家庭缺乏责任感,行为放纵,使家庭关系日益紧张,为家庭暴力埋下矛盾隐患。 4.社会教育防范控制乏力。一些不良文化的侵蚀和犯罪分子所受教育不足,容易导致他们误入企图,甚至心理变态。调解家庭矛盾纠纷的社会调节机制不够健全,部分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不够重视,甚至不愿介入,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致使一些家庭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而激化为家庭暴力。

三、打击防范家庭暴力犯罪的对策建议

1.完善有关立法。当前,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一些部门也出台了一些规章,如2008年,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公权力介入防止家庭暴力的一个进步,但仍然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典,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有关行为进行规范,对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程序进行细化,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打击防范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 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打击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时,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的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情况和充分考虑受害人的需求,对严重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遗弃罪、非法拘禁罪等违背人伦道德的严重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应依法从快批捕从快起诉从重处罚;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一般涉家庭暴力犯罪,经被害人请求,可以采取从轻处理的方式,如因被害人过错而引发的案件,依法用刑事和解制度处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增加和谐因素。 3.加强家庭文化道德建设。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家庭、学校、社区三大阵地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基层妇联组织深入社区组织家庭开展文娱活动,彻底铲除残留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封建家长制思想,倡导新型的家庭道德,营造家庭和睦团结的良好氛围。团委联合教育部门,在学校中以图片展示、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将家庭伦理道德融入德育课程中,帮助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 4.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消除和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区组织的通力协作、可以通过设立热线电话、妇女儿童庇护所、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形式,畅通家庭暴力的救助渠道,帮助受害者度过难关。基层村、居委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执法机关要及时介入,有效制止家庭矛盾纠纷;司法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能,全力支持、保护、救助受害者。 5.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借助典型案例,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既有效震慑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又让家庭成员知法、懂法、用法,尤其是让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懂得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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