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论家庭暴力救济

卢文捷  2010-04-01

论文关键词:家庭暴力救济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对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予以制止,但我国目前尚无防范救济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的救济进行研究。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现状之惨烈,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其不仅严重损害了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与幸福、影响了社会的安宁和发展。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救济,已经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婚姻家庭中的焦点。

一、家庭暴力现状考察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和投诉均反映出家庭暴力的严重性。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2000年全国妇联系统来信来访分类情况统计中,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3%,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占该类投诉总数的15.5%。《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11.2%的女性曾挨过丈夫的打,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0%左右。该报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肃三省九市(县)通过调查显示: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据反家暴项目和其他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北京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的严峻社会问题,应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防治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男女两性的地位一直不平等,而且“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一直影响至今。尤其父权和夫权思想在人们的头脑意识里还有很大市场,无论夫妻关系还是亲子关系,男性在家庭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整个家庭,家庭成员须无条件服从。许多人视老婆和孩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打骂老婆和孩子是天经地义之事。甚至把打骂老婆视为解决家庭矛盾的途径,打骂孩子则是教育子女成长的方法。此外,“三从四德”封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常常是逆来顺受不敢反抗,对家庭暴力几乎是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二)社会原因。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着“清官难断家务事”、“打是亲、骂是爱”等之类说法,即使科学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还有相当多的人依然持有这种观点,认为家庭纠纷纯属自家常事,甚至把夫妻之间的打骂现象视为情感粘合剂。所以,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分内之事或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外人不应过问或干涉,甚至还有人认为对他人家庭事务干涉是无道理的,也是不道德的。从而未能及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鲜有部门主动管理,产生了真空地带,在一定程度上姑息放纵了家庭暴力,使其愈发日益严重,许多不该发生的家庭暴力最终演化为犯罪。而往往也只有家庭暴力演化为犯罪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

(三)家庭原因。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历来传统是“男主外女主内”,从而使得大多数妇女只能从事家务,照料子女,被严格限制在家庭当中。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较大。一般来说,大多数女性的收入明显低于男性,造成大多数家庭中男女经济收入不平衡,其直接结果是家庭经济地位的落差,这就势必导致家庭主从地位过于悬殊,许多男性因此而具有一种优越感。另外,某些家庭中存在大男子主义,这些男性视自己为整个家庭的主宰,其家庭地位明显高于其他家庭成员,夫权作为家庭权威成为了家庭生活当中的主要思想,家庭暴力发生也就在所难免。此外,其他诸如因男性染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遭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反对后,也会引发家庭暴力。

(四)婚姻原因。作为婚姻家庭的核心主角,婚姻中的男女两性承担着养老育幼的义务。但因经济收入紧张、家务琐事、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等原因,夫妻之间经常会产生分歧、发生纠纷。如果夫妻之间不能互相尊重理解、体谅忍让,会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进而恶化。特别是受国外性解放思潮的影响,找情人、“包二奶”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导致婚外情频发与泛滥。喜新厌旧之下感情渐无,而施暴以图泄愤报复。此外,婚姻质量差也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婚姻原因之一。因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以至于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彼此之间除了履行法律上的应有义务,很少有其他方面的沟通。这就使得婚姻基础极其脆弱,家庭暴力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五)法律原因。尽管我国的一些法律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制裁标准,使得家庭暴力的立法表现出明显不足:(1)家庭暴力散见于不同法律中,至今未能形成完善的防范、制裁体系;(2)受害者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积极救助,但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欠缺对受害者法律援助方面的规定;(3)尽管婚姻法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对家庭暴力应予劝阻、调解,但往往因调解无约束力而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4)虽然相关法律赋予受害者一定的救济权利,但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中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者举证困难。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无法得到法律的及时救济。

三、家庭暴力危害后果

(一)造成身心伤害。因大多数施暴者通常采取殴打、捆绑、残害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伤害,造成受害者身体不同程度的明显病变。据有关资料显示:家庭暴力所致的伤害中,轻微伤为83.63%,轻伤为14.85%,重伤为1.52%。同时,因施暴者的手段过于恶劣或残忍,使受害者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而导致精神伤害。

(二)影响家庭稳定。受害者因经常或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折磨,对施暴者的感情渐无,并对家庭失去信心,使得幸福的家庭蒙上阴影,甚至受害者还会厌恶家庭而离去。原本稳定的婚姻开始出现裂痕乃至最终破裂,从而导致家庭破碎,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功能。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就缘于家庭暴力。

(三)妨碍社会发展。受害者受到伤害后,会产生悲观、失望乃至厌世情绪,丧失生活信心,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也会有所降低。另外,无论施暴者所针对的是成年家庭成员还是孩子本人,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后果。在这样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心理会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容易患上恐惧、焦虑、孤独、自卑等心理障碍,甚至将会影响其行为模式及价值取向。若得不到及时诊治,可能会敌视或报复社会,走上犯罪道路。

(四)引发报复犯罪。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有些受害者在无法继续忍受的情形下,往往会失去理智,产生极强的报复心理,因此误入犯罪歧途。受害者34岁的北京市房山区农村妇女王某就是这样一个悲剧。长期以来,重男轻女的丈夫将没有儿子的怒火发泄到妻子身上,动辄打骂。2004年10月27日,因不堪忍受近10年的欺凌与折磨,王某用铁锤砸死其夫,而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四、家庭暴力救济措施

为了反对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保护受害者,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发展,必须采取相关救济措施,构筑一个有效的保障、防范机制。

(一)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1、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家庭暴力频发不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事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施暴者认为,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乃天经地义之事,而受害者虽明知自己受到不应有的伤害,但与施暴者的心态几乎一致,想法如出一辙,认为自己受到惩罚是罪有应得,不懂得通过正当途径进行救济。所以,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让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有效地渗透到社会成员的工作和生活当中,以提高其法律意识,培养其法制观念。 2、公安机关积极干预。《婚姻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据此,当受害人遭受到家庭暴力时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于家庭暴力严重的,公安机关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施暴者以行政处罚甚至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以遏制家庭暴力之风在社会上愈演愈烈。

3、有关组织及时介入。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的妇联的根本任务,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关注家庭暴力,为深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撑腰”。另外,《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婚姻法》之所以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受害人所在单位介入家庭暴力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就在于可以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在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时,从挽救家庭、维护社会稳定立场出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受害人所在单位有义务予以劝阻、调解。

(二)建立民间救助机制。家庭暴力的防范和救助固然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但也离不开民间力量的参与。可以发动社会上关注并有志于反对家庭暴力的人员积极参与到具体工作中来,利用网络、咨询热线等途径建立民间救助组织,包括由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人士等志愿者组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社区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家庭暴力救助协会等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民间救助机制。

(三)提高自身保护意识。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学会懂得维护自身权益,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者可与施暴者解除婚姻关系,以结束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另外,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不必忍气吞声,胆小怕事,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四)提高有效司法救治

1、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目前,英国、新西兰等国已制定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为制止本国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相关专项法律。不过,我国部分省市于近年来对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有益探索。自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3月31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以来,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该方面法律文件。与此同时,我国一些来自公检法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各级妇联组织、NGO以及医疗系统的志愿者,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于2000年6月启动了《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项目,并于2003年建立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民间网络和研究中心,致力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建议稿,而且已经提交给了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和全国政协。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快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步伐,制定一部相关的基本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紧密结合,从法律上形成一个严密的防范体系。

2、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虽明确了援助范围,但范围比较狭窄,应适当扩大,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纳入其中。原因有二:一是在许多经济困难的家庭中同样会发生家庭暴力;二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法律上的支持和帮助。所以,有必要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列入援助对象。这对于遏制家庭暴力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3、设置专门家事法庭。我国法院的审判法庭仅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法庭,没有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法庭。鉴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建议国家在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专门家事法庭,审理针对包括家庭暴力、婚姻、抚养、赡养、继承等纠纷在内的家庭案件,以实现对家庭暴力的有效司法救治。

(五)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家庭暴力并非我国的特有现象,而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其严重性和危害性被国际社会所关注,因而有必要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国际交流合作。特别是为了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发布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并确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我国可以加强同其他国家联系,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探讨家庭暴力的防范和遏制,使家庭暴力得以最终消除。

[1]潘跃.妇联:“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N].人民日报,2002.1.29.

[2]罗萍.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A].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1册[C].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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