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试论四项措施强化公诉工作社会责任

赵栩  2014-05-03

论文摘要 随着法治时代的发展,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是延伸公诉工作职能的重要体现,是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呼唤,是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公诉工作中需要不断强化社会责任,具体措施包括:不断强化释放说理、犯罪预防、保护救助和诉讼监督等措施。

论文关键词 公诉工作 六观 社会责任

一、公诉工作的社会责任职能定位及内涵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公诉工作包括指控犯罪、诉讼监督等内容。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诉工作的社会责任职能不断被强化。在公诉工作中除了要注重传统的指控犯罪的重要职能外,在当今,还必须强化公诉工作的社会责任职能,这是时代赋予公诉工作的新的使命。 公诉工作的社会责任的内涵是延伸公诉工作的职能,在公诉工作中更加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要将公诉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从公诉实践中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和谐隐患,树立公民的法律信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诉工作的社会责任与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社会建设相契合,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和和谐社会建设。

二、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的原因及必要性

1.新时期公诉理念的必然要求。曹建明检察长提出要树立“六观”,其中就要求我们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还要求我们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新时期的公诉理念要求我们在公诉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做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使人民群众通过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人民检察官的关爱和温暖。 2.改革中公诉实践的必然要求。公诉工作的对象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是被害人和其他普通群众。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我们不仅是要打击他、惩罚他,更重要的是要使他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心悔过,努力改造,这样才会将这些犯罪嫌疑人转化为社会的正能量。对于被害人及普通群众而言,需要进一步缓解其不满情绪,为他提供切实可性的帮助,在普通群众心中建立法律的威严和信仰。只有这样,我们的公诉工作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公诉实践需要我们不断强化社会责任,通过我们社会责任的强化反过来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 3.构建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个文明、现代的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有先进的制度和人性化的司法人员。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需要我们的司法机器也要有温柔的一面。公诉工作是司法的重要环节,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必然要求我们在公诉工作中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也必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在公诉工作中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在具体的公诉实践过程中,履行上述社会责任还存在许多问题,唯法律论、执法机械主义的思想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问题在具体个案上有时也表现地十分突出,具体表现在: 1.重法律,轻说理。这是唯法律论的典型表现,只要认为自己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就不用理会被害人等人的具体想法。例如在有的强奸案件中,未成年的被告人因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罚,这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但被害人及其家属可能对此不理解,如果只是将冰冷的法律条文交到其手中,而没有详细地解释法律和说理过程,就无法打开被害人及其家属中的心结,就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上访甚至报复等情况的出现。

2.重惩罚,轻预防。这是传统惩罚思想的具体体现,一味地注重对被告人的惩罚,但却没有注重刑罚的预防功能。例如对一些盗窃犯罪的被告人,每次盗窃后就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继续盗窃。这说明在这些惯偷身上,刑罚的惩罚功能在不断起作用,但却不能预防其再次犯罪。这就需要我们更加探究具体深层次的原因和刑罚的具体方式。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对普通群众的预防工作,没有预防犯罪的疏导,社会人员的犯罪率则难以降低。 3.重打击,轻保护。在公诉工作中,过多注重打击犯罪,而没有着重开展对被害人的救助。例如在许多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被抓获后往往没有实际的赔偿能力,但他所造成的后果又极其严重,可能一个家庭因此陷入贫困。对于这样的特殊情况,除了打击犯罪以外,我们更应该注意加强对被害人的救助,延伸和强化公诉工作的社会责任。 4.重合作,轻监督。这体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关系现状,在实践中从打击犯罪的角度,三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强化相互合作意识,但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却弱化了监督的职能。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违法行为没有能够进行及时监督,对于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督促纠正。这种轻监督的思想,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不利于政法机关公信力的维护。

四、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的建议

1.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做到案结事了。释法说理工作是强化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释法说理的对象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释法说理工作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诚心悔过,认罪伏法和积极改造;有利于减少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能使其尽快融入到社会的大家庭中;有利于减少被害人对抗情绪,清楚理解法律处理的原因和依据;有利于推进司法的阳光化,增加司法的公信力。释法说理工作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不起诉案件、答复不予抗诉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我们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就可以促进案结事了。 2.强化犯罪预防工作,树立法律信仰。犯罪预防工作是预防已犯罪人员的再犯罪和普通群众犯罪。在公诉工作中宣传法律,强化法律信仰教育,做好预防犯罪工作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已犯罪人员再犯可能性的减少。所以在我们的公诉工作中对于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偶犯、老年人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等情节的犯罪,我们可以改变执法观念,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有利于促进社会效果的角度来开展工作,例如可以对上述人员不起诉或者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这样可能比把其送进监狱的效果更好,又有利于伏法并感恩于法律的关怀,减少再犯肯能性。同时,在普通群众中,我们应大力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宣传利弊,答疑解惑,在老百姓心中培养法律观念,树立法律信仰,这将有利于我们依法治国的建设进程,有利于犯罪率的控制。 3.强化保护救助措施,凸显人文关怀。强化救助措施是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通过强化救助措施,将有利于切实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对抗及不满情绪,通过帮助解决切实困难,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但就公诉工作而言,我们可以以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为切入点,逐步开展救助工作。我们需要规范被害人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使受到伤害的被害人切实能感受到法律的关怀。 4.强化诉讼监督,体现公平正义。强化诉讼监督是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的又一重要体现,通过强化诉讼监督,将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老百姓对司法的信任;有利于促进侦查机关侦查过程的合法性,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审判机关的公正审判。强化诉讼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侦查机关而言,包括监督证据收集合法性、立案监督等等;对审判机关而言,主要是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同时,我们也应加强检察机关内部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监督,例如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等。只有不断强化诉讼过程中的监督,才能既体现好公诉工作的监督职能,又强化公诉工作的社会责任,通过公平正义的实现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进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在法治时代发展的今天,在公诉工作中强化社会责任是延伸公诉工作职能的重要体现,是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呼唤,是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公诉工作中只有不断强化释放说理、犯罪预防、保护救助和诉讼监督等措施,才能做到案结事了、才能树立法律信仰、才能凸显人文关怀和体现公平正义,才能促进法治的进步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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