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从黑城文书看元代的户籍制度

刘 晓  2006-05-18

【内容提要】户籍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对国家人口实施有效控制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在黑城出土文书中,保留有一批与元代户籍制度有关的材料。通过这些材料,我们可以对元代的户口登记程序、户籍内容等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关键词】元代 黑城 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实施统治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户籍登记,封建王朝可以对国家人口进行有效地控制与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征收赋税,摊派差役。元代的户籍,又称为青册。青册一名,最早见于《蒙古秘史》。[1]本来指蒙古政权刊载各种公文的籍册,以后才演变成户籍册子的专门称呼。在元代,以青册作为户籍名称的例子屡见不鲜,象至元五年(1268年)在规定官员子孙承荫时,要求由承荫人的“房亲揭照元籍青册,扣算年甲”。[2]大德三年(1299年),由于诸王驸马等与国家争夺军户,枢密院向成宗上奏:“青册里籍定的军每似这般除豁了呵,军的数目减少的一般。”成宗为此发布圣旨:“但是青册里入去了的,折莫是谁的呵,休除豁者,依前教做军者”。[3]上述引文中谈到的青册,实际上都是指户籍册子而言。至于元代的户籍为什么称为青册,很有可能是由于其封面为青色,就像明代的黄册以黄纸为封面一样。[4] 黑城,蒙古语称为哈拉浩特,位于今天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境内,在元代为甘肃行省亦集乃路的治所。这一带地区为汉代的居延旧址,西夏曾于此建立黑水军。入元后,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始立亦集乃路总管府。由于这一带地区属于内陆性沙漠气候,极其干旱,故而保留下来大量的古代文物,其中尤以居延汉简与西夏文书最为有名。1983年至1984年,我国文物考古工作者在这里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考古发掘工作,出土了大量珍贵文书。这些文书,均为残卷,绝大部分属于元代,有汉文、畏兀儿体蒙文、八思巴字、藏文等多种文字。汉文文书在经过整理后,于1991年由科学出版社出版,定名为《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其中,在该书第91页到93页的“民籍类”,保留有许多与元代户籍有关的内容。由于元代的户籍册子,我们现在已经无法看到,这些文书残卷即成为我们研究元代户籍制度不可多得的实物资料。以下,笔者结合这些文书残卷中的四件,对元代的户口登记程序与户籍内容作一些再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户口登记程序 取状人某 右某年 岁无病系本路□□本社长身□□今为官司总府□□□除仰将本管(缺)实 有官管人户尽行供报到(缺)如有不实如已后(缺) 这是亦集乃路所辖地方民间组织——社的首领社长,在将本管户籍供报亦集乃路总管府时所写的一份责任状。金代的户籍登记,是由地方基层组织的首领里正、主首来具体负责的。在进行户籍登记时,里正、主首要“诣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5]元代虽然保存了乡——里正、都——主首这些地方基层组织,但随着另一社会基层组织——社在至元七年(1270年)于全国的普遍设立,社的作用也开始由起初的劝农,向其它方面扩展。[6]其中,本社区的户籍登记工作,亦成为社长的一项重要职责。象元初胡祗遹在《县政要式》中即说:“署军民站匠诸色户计各乡保村庄丁口产业鼠尾簿一扇,各户留空纸一面于后,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孳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标注。”[7]文中谈到的登录丁口、产业的鼠尾簿,实际就是户籍册子。此外,从黑城文书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亦集乃路的城乡,并不存在里正、坊正、主首之类职事名称的设置。当时,在亦集乃路城区各坊,设巷长若干名;在乡村,按灌溉渠道,每渠设社长若干名,象本渠有社长三名,沙立渠有社长二名等。[8]由此,巷长与社长在实际上也已经兼具了里正、坊正、主首的职能,故而地方基层工作,包括户籍登记工作,为巷长与社长所包揽。 那么,基层组织的首领又是如何在本辖区内进行户籍登记工作的呢?从现有材料来看,主要是由各户自行填写“手状”,然后由基层首领汇总核实,再上报官府。 手状,又称手实状,所谓“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 [9]手状一词,在《元典章》与《通制条格》中曾多次出现。象《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户计·军户·漏籍军户为民》: 至元六年三月,中书户部来申:管红花辛保本管民户张钧男张文焕状告:有壬子年 间籍收张聚,刷作私走小路军人,其原供手状,止报张聚三口,别无文唤姓名,依例收 系为民当差事。省部照得:近据平阳路申:私走小路军常德告:与伊父常存一同当军, 乞除合著差发。为原供私走小路手状内止该写常德并妻男当房五口,别无伊父常存并其 次弟男家口,合令常德充军外,常存依旧当差。呈奉省札,准拟去讫。今据见申,准抄 到张聚当房三口,原供私走小路手状,别不见原供的本手状,仰更为照勘张聚原供的本 手状,如委系当房三口,别无张文焕姓名家属,依上施行。 文中提到的“原供手状”,无疑道出了元代户籍登记由人户自行填写手状这一事实,而“原供的本手状”,更指出人户自行填写的手状原件在事实认定上的重要性。 在完成对人户手状的征集后,为了确保手状内容的真实性,基层首领还必须对这些手状进行一番核实工作。如果官府发现手状内容不实,手状填写人自然要对此负责,而从上面所引责任状所说“如有不实,如已后……”来看,基层首领也要为此负连带责任,这无疑也印证了胡祗遹所谓“一一从实,无得漏落包套,邻佑、主首、社长互相保结,不实者罪之”的说法。[10] 附带说明的是,陈高华、史卫民先生所著《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在谈到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江南地区的户口统计情况时,还曾引用一条材料说:“朝廷以内附既毕,大料民,新版籍。自淮至于海隅,不知奉行,民多惊扰。公(马煦——引者)在庐州,令其民家以纸疏丁口、产业之实,揭门外。为之期,遣吏行取之,即日成书,庐民独不知其害”。[11]无独有偶,西方著名旅行家马可·波罗在这一段时间恰好在杭州,[12]在其名著《寰宇记》中,他曾谈到:“大汗使臣征收年赋检括户口之时,马可阁下适在行在(杭州——引者)城中,曾检阅户口有160万秃满(toman)。”对于当地的户口登记情况,他又进一步指出:“此城市民及其他一切居民皆书其名,其妻名,其子女名,其奴婢名,以及居住家内诸人之名于门上,牲畜之数亦开列焉。此家若有一人死,则除其名,若有一儿生,则增其名。由是城中人数,大汗皆得知之。蛮子、契丹两地皆如是也。”[13]这与庐州的作法,可以说如出一辙。不过,这种没有基层首领参与其中的户籍登记办法,是否为有元一代的普遍现象,尚属疑义。 手状经基层组织汇总核实,上报地方官府后,后者即可参考原有户籍,编定出新的户籍册子。以下是一份有关此方面的文书残卷。 均此覆奉 总府官台旨□□以下架阁库验照王满 朝父祖等八十户元俱籍面得见明白开坐各各 附□姓名保结呈府施行奉此合行具呈者[14] 这份文书残卷只保存了后半部分,从其内容来看,大概是架阁库上给总管府的呈文。在公文中,架阁库又引用了总管府下达的台旨,即令其核实王满朝父祖等八十户原来的户籍册子,保结呈府。而其背景很有可能是,总管府新近收到了王满朝等八十户所供报的手状,现在需要对他们原来的户籍进行重新编定。 二、户籍内容 □俗 贺龙徒沙牌子下 一户吾即桌立哈 一户李耳玉 一户吾即朵立只令只 一户也火阿哈卜即 一户李朵立只黑巴 吾即忍布牌子下 一户吾七耳玉 一户义束答失帖木立 一户也火即兀束 李黑党立嵬牌子下 一户梁耳罗 也火俺伯牌子下 一户(缺) 这份文书残卷登录的很有可能是亦集乃路屯田户的情况,但只剩下其中的目录部分,后面各户的具体内容则已经不清楚了。 翻检《元史》,我们不难发现,早在亦集乃路总管府建立的前一年,即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元朝就曾“分甘州屯田新附军三百(——应为二之误,引者)人,田于亦集乃之地。”[15]次年正月,总管府成立后,总管忽都鲁又上言:“所部屯田新军二百人,凿河渠於亦集乃之地,役久功大,乞以傍近民、西僧余户助其力。”诏从之。[16]此后,为了继续充实屯田人力,二十五年(1288)四月,元朝政府又“命甘肃行省发新附军三百人屯田亦集乃”。[17]与史书记载相应,在至治三年(1323年)的一份黑城文书上,出现有“新附屯田军百户所”的称呼,元统二年(1334年),演变为“两屯百户所”,至正十一年(1351年),又增扩为“屯田千户所”。这表明,亦集乃路的屯田管理机构是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的。[18] 上面所引文书残卷中的“□俗”,大概是相对于与军民一同屯田的“西僧余户”而言。至于“牌子”,乃指屯田百户所下面的十户。在蒙古政权建立初期,实行军民合一的制度, “其民户体统十人,谓之排(牌)子头,自十而百,百而千,千而万,各有长。”[19]而“牌子头者,乃彼国十人之长也。”[20]文书残卷中的贺龙徒沙、吾即忍布、李黑党立嵬、也火俺伯,即是这些牌子头,也就是十户长。不过,从这些十户长的名字来看,没有一个是新附军人。这似乎表明该文书残卷是在军屯、民屯合并为“两屯百户所”之后所进行的统计。此外,尽管牌子头所辖的户计应当为十户,但从该文书残卷所登录的内容来看,这些牌子,甚至加上牌子头本人,也都不满十户,多的,象贺龙徒沙牌子下有五户,少的,象李黑党立嵬牌子下只有一户。至于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是否与当时人口的流失有关,目前尚不清楚。 (缺)室者 房三所计七间 地土四顷二十亩 麦子四十二石 □畜 羊四百 马卅八疋 牛一十只 一户即兀汝 元佥祖爹即兀屈支立嵬 人口 成丁男子 祖爹年四十三岁 父速正卜年一十六 房屈真蒲年廿六 叔真玉年一十三 不成丁妇女一口祖婆略只五十五 驱口 男子 者赤屈年四十五 妇女金祖 事产 房五间 地土五顷四伯七十垅 见种二百六十垅麦子廿二石 碱硬不堪廿一石子地 孳畜 马三疋 牛一只 羊七十口 增 人口 成丁男子 本身年四十二 弟阿□年卅九 次弟速沙年卅六 次二弟令真布年一十九 男阿立嵬年二十一 不成丁 妇人 本身妻俺赤年廿 弟妻(缺) □妻束束孩年卅五 弟妻(缺) (以下残缺) 该文书残卷所登录应当是手状,或者说是官府据以编定的户籍具体内容。文书中登录的共有两户,其中前一户人口情况不详,只剩下事产与孳畜的情况,后一户的登记内容除了最后一小部分残缺外,基本保存完整。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元代在进行户籍登记时,是将以前的登记情况抄录在前,然后再据实抄录现在的情况,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为人口部分。首先是户主的姓名,这里的户主,实际上就是家长。一般由男性直系尊长担任,但有时也有女性尊长担任的情况,此时即构成女户。[21]以下则按照成丁、不成丁分别登录户下即家庭的成员,其内容主要包括同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姓名、年龄。如果有驱口的话,还要在后面附带登记驱口的性别、姓名、年龄。由于驱口形同主人财产,不向国家承担差税徭役,所以没有成丁与不成丁的区分。[22] 二为事产部分。所谓事产,按照元人的说法,“营业谓之事,家财谓语之产”。[23]从文书残卷登录的内容来看,事产主要包括房屋与土地两部分。其中,房屋包括所数与间数;土地包括亩数、种类与收成。 三为孳畜部分。所谓孳畜,按照元人的说法,“生育乳化曰孳,积藏蕃养曰畜”。[24]从文书残卷登录的内容来看,孳畜主要包括孳畜的种类、数目。不过,从现有材料来看,元代的户籍登记,主要应为人口与事产(即所谓的丁产)两部分。至于亦集乃路把孳畜部分单独划作一项,大概是因为这里的畜牧业较中原与江南地区发达的缘故。而从该文书残卷来看,前一户的孳畜为“羊四百 马卅八疋 牛一十只”,后一户(即兀汝户)的孳畜为“马三疋 牛一只 羊七十口”,其数量之多,以农耕为主的中原与江南地区确实也难与匹敌。 此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中国历代户籍制度,都有定期举行登记与检核的规定。但蒙古国与元朝大规模的户籍登记,只进行过四次,[25]在这方面显然缺乏制度性。早在元朝初年,胡祗遹就曾指出过这一弊病,认为:“我朝之于军民,一籍之后,近则五、七年,远者三、四十年,略不再籍。孰富强,孰贫弱,孰丁口增加,孰丁口消亡,皆不能知。临事赋役,一出于奸吏之手,一听奸民之妄诉。中间亦有实是消乏独夫寡妻孤子无产业者,亦不能辩明”。[26]从上述文书残卷登录的后一户来看,也确实存在着这种情况。该户的前一次登记,即元佥户主为即兀屈支立嵬,四十三岁,当时其孙即兀汝还没有出生;后一次登记,户主为即兀汝,四十二岁,此时即兀屈支立嵬已经去世。即使即兀汝在前一次登记后的当年出生,两次登记的时间间隔也已达四十二年之久。其间人口、事产、孳畜的变化情况,很难在户籍籍面上得到反映。当官府征收赋税,摊派差役时,不可避免地导致胡祗遹所说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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