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浅谈中国公民社会进程中社会组织代理人制度正当性分析

冯永堂  2013-04-09

论文摘要 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深层次的矛盾迭出。在中国式公民社会进程中,社会组织成为经济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是多元化经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法治进程中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要求社会组织代理人制度承载历史使命,其正当性自不待言,其原则设计亦应承续正当性法律文化的要求。

论文关键词 社会组织 法律文化 公民社会 代理人制度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的客观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了法的内容、本质和特征。马克思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归结为五个阶级社会,总体上比较宏观,在同一阶级社会中,由于受文化、宗教、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制也不尽相同。 中国当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政府着力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依旧受传统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影响,法制发展比较快、法治治理比较累。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制,什么样法治模式是一个恒动的问题。认真分析中国社会发展状况,正确定位社会发展阶段是法制的起点。

一、中国式公民社会现状分析

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成就了色彩浓厚的官民二元社会,民众对政府形成了正义的最终依靠,政府权威、中央权威是普通民众最朴素的法制观念。而且长期的农耕社会也形成了以政府为最终法治,民间依靠礼制、习惯进行治理的模式,现代法治观念基本没有文化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对特别是文革中,对传统文化的摒弃,出现了传统文化弱化,礼制渐行渐远,习惯法也慢慢的失去文化基础,代之以承袭苏联法而形成了国家法。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强势日益显著,而数千年的宗教、行会、乡绅、宗族作为社会治理的组织渐渐消失。在经济领域也出现了手工业、商业、民族工业作为行业的业态的消亡。在社会主义中国,只留存了政府、政党、公民。20世纪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1965年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只有6000个左右。豍并且这些社会组织也带有明显的政府印记,主要是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 改革开放带来实质性变化,据民政部的近期统计,截止2007年6月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为35.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9.4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2万个;基金会1193个。然而,学者们认为实际数量远不只如此。清华大学民间组织研究所的估计在200万至270万之间,中央编译局俞可平研究员则估计为300万个左右,估计最多的高达800多万个。豎 虽然社会组织得到了飞速发展,但中国的公民社会却并未表现出如西方社会那样的发展样式,出现了明显的中国特色。在中国城镇化过程中,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出现了新变化,有一个庞统的二元身份的阶层——农民与农民工,他们沟通了城乡,将不同的矛盾及思维方式不断相互引入,交织在一起,社会矛盾及其解决的方式融合了法治与人治;另一个阶层是新城里人,他们多是高等教育的农村娃;第三个阶层是国企改制中大量的失位城市人。这样本是农村大,城市小的格局迅速被打破,在短时间内,城乡数量迅速异位,中国在没有西方长期所有的城邦文化和没有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情况下,短期内突然同时具备了量的条件。社会结构、形态、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中国式公民社会诞生了。 于是,原先的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政府一下子突然需要直面的问题太多,治理手段的选择太少,法治的方法失灵,行政的手段诟病,市场的代价太贵——社会矛盾陡然增加,民众抱怨遍地开花,政府的公信力日渐消减。 媒体和网络上的言论封杀成为常态;限制新闻媒体异地批评,不断被强调;因言获罪的事件频频出现,“跨省追捕”不时发生。更为荒诞的是,近年来甚至出现过公民因用手机短信发送针砭时弊的打油诗而遭刑拘、转发该短信的上百人受到警方调查的事件。豏 虽然社会组织有了量的增加却依然无法解决以下问题。 1.民意沟通不畅。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危机管理中并非一味的本位主义,但要与百姓沟通,却无法有千万张嘴与万千百姓沟通。这时社会组织的群体性在没有合法律性的情况下,政府的沟通缺乏了正当性——公民利益的代表性是横亘在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一道鸿沟。同时缺乏不同利益群体的沟通机制需要合适的代理人,使沟通的正当性没有了基础。 2.自主管理无力。多数社会组织的决策机制不健全、不科学,没有理事会。更多的社会组织缺乏监事会或监事制度。绝大多数社会组织没有透明的财务制度。因此在治理模式上,社会组织尚存在许多问题,自主管理显得苍白无力。近来的“红会”公信力下降,行业协会的利益诉求的偏差均表现出自主管理的问题。 3.公众参与无序。现行社会组织登记属于双重管理,登记部门与主管部门分属不同部门,致使大量的社会组织因缺乏主管部门而无法登记,处于非法状态,其所代表的阶层及民意无法与政府沟通。另外许多由政府部门转化而形成的社会组织,由于官方的思维惯性及对缺乏基层民意基础,而在与政府沟通中也缺乏广泛性。于此同时,广大公众缺乏与政府沟通的程序保障和组织支持,因此公众参与显得极为无序。 4.政府对接无头。在社会矛盾积聚之时,政府亦非常希望与公众进行广泛、深入的沟通。但与公众直接接触是不现实也不经济的:一是无法做到意见形成的广泛性;二是行政成本过高。但在社会组织无法满足合法性与治理结构的公信力的情况下,政府对接就会毫无头绪。 因此,从需求看,中国式公民社会中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治理的必备,社会组织已经有过去的民间性逐步确立了社会本位性,但现行程序保障、治理结构、登记管理的法律规则亟待完善。

二、中国公民社会法治路径中的法律文化内核的涤荡沉积

厘清中国公民社会法治路径的法律文化内核是完善法制的重要前提。法律文化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和,即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的总和。法律文化的核心是法律价值观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制度、规范。法律文化有其独特的内在结构,这一结构由两个层面构成,其一是物质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其二是精神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

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社会矛盾的法律解决需要多元化的手段,而多元化的手段选择必然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健全以及法律文化是涤荡沉积。 中国目前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在美国同样存在过。在20世纪前后,美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急剧变化,公权力与资本相互勾结,政治腐败,劳资矛盾尖锐,收入两极分化,社会动荡不稳。但通过社会进步运动的发展,涌现了大量的社会组织,推进了社会公平,改善了劳资矛盾,解决了食品安全,各阶层之间的对话普遍深入的开展,确立权利的抑制、公平的再平衡,资源的再分配,商业习俗和商业道德得以重塑,使社会发展走上了较为平稳的快车道。 自中共十四大以来,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育,市场逐步从政府主控的计划体制中解脱出来,不断发展壮大。近20年的发展中,市场如同脱缰的野马,极尽驰骋,在经济层面创造了卓越的成就,但也导致了社会发展的失衡,诸多社会矛盾不断涌现。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政府和市场两个阵地上已无法支撑,需社会组织再平衡。 中国式公民社会中的社会组织需要承载以下精神: 1.民主、参与。民主、参与是指在经济社会政策法规的制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时,社会组织有重复表达的权利,并有程序的保障,保障不同阶层、群体的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政府在经济事务管理方面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实现部分管理职能转移,在公共服务方面,政府可以向非企业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化管理与经济类行业管理实现民主参与,公共服务实现公益性参与、多元化存在。 2.法治。法治是指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治理结构、程序保证都体现法治精神。因此需要法制的健全,权利的重塑。社会组织的设立、运行、解散等都需要法制的保证和程序的支撑。 3.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社会组织公信力的基石。打造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必须有制度的保障和文化的支撑。对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的制定涉及需强调诚实信用的文化支撑,这种精神是社会组织的生命线,也是社会组织价值承载的基础。

三、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代理人制度的原则设计

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是不同阶层、群体的代理人。经济与社会治理的合理化需要不同阶层、群体的有序参与,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制衡公权力的滥用,协助政府与市场,避免市场与政府的对立和双双失灵。社会组织在成为经济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时,在承继中国公民社会法治路径中涤荡沉积的法律文化内核的同时必须形成制度设计的以下原则。 1.自治。自治是社会组织的设立于运行的前提,虽然现存的中国多数社会组织从政府部门分离而来,多多少少与原有的政府部门有着牵连,但从发展的要求看,社会组织必须自治。因为其官方背景是破坏其公信力的最大武器。另外不能自治也是社会组织无法承载制衡政府权力的重要原因。民间组织若缺乏自治,必然会助长政府的干预行为,降低民间组织的市场意识和发展动力,破坏民间组织之间的有序竞争,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加快民间组织的自治化进程,关键在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快社会领域的政社分开的改革,只要是社会能做的事,政府就不要插手。 2.独立。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逐步放松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直接控制,一些社会组织开始取得程度不同的独立性。但总体上说,各种业已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组织仍然缺乏独立的地位与人格,在组织的实际运作中往往依赖于国家政权的运行和发展宗旨而忽略其自身的价值取向。这样的社会组织,既不能成为社会权利的真正的表达和保护机制,更难以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因此,要通过法律制度的改革赋予社会组织以更多的独立性,保障其在法律的框架内依照其章程和规则实现自治。 3.制衡权力。在近十年中,每每遇到国家大事,如奥运、世博以及重大灾难事件,“举国体制”处处彰显神威,但这种手段不能长远。权力必须制约,这是法治的基本法理。社会组织的制度设计中遵循制衡公权力的原则。政府在政策制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中需与社会组织进行权力分配,形成权力的监督。同时社会组织不能垄断一项权力,在赋予社会组织权力时需要社会组织间的权力制衡。 4.协助。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逐步实现职能转变,尽可能地将向非企业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在承担公共服务给予时,其职责定位首先必须保证是政府的协助者。同时也应在制度设计方面,设计不同层次的公共服务。每个层次的公共服务需要社会组织对政府进行协助。 5.遏止社会失序。所谓社会失序是指社会系统自身的组织或细胞出了严重的毛病,如同人体的免疫系统疾病,功能丧失,堪称社会癌症。社会失序与权力的失控是密不可分的。由于权力的失控,腐败已经处于失控和“不可治理状态”。同时,权力失控也导致社会的公信力丧失,包括政府的公信力丧失,司法的公信力丧失,媒体的公信力丧失。权力失控和腐败又必然导致巨大的社会不公正,于是社会冲突频发,上下交恶,以邻为壑,弱肉强食,规则不存,乱相环生。中国社会的强权力、弱市场、无社会三个因素结合在一起,是社会失序的根本原因,它造成既得利益集团畸形发育,不公正的社会秩序得以形成。豑 在此情况下,唯社会建设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保证,重建社会或许是我们走出这个困境的唯一路径。因此在社会组织的制度设计中均需保证社会失序情形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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