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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长三角高校联动发展的最优契约设计

郭必裕  2012-11-07

: 论文摘要:签订长三角高校联动发展契约是长三角高校联动发展的基础。在剖析高校战略联盟契约内涵的基础上,基于现代契约理论,从合作风险的分担、信息资源的利用、合作剩余的分享等方面构建起长三角高校联动发展的理想契约模型,提出了高校战略联盟契约有效实施的设想。

论文关键词:长三角高校联动;高校联动;契约联盟

长三角高校联动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和政府的政策指导,更需要长三角高校间建立起各种类型的合作协议,联盟契约是维持联盟稳定的基础。长三角高校在自由选择战略合作伙伴、合作项目及进行自愿组合、资源共享过程中,如何设计出一套机制或订立契约来实现稳定的联盟合作关系,是长三角高校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关键。

一、高校战略联盟契约的特征

长三角高校联动是一种多种项目、多种类型、多种层次高校的联动,既有政府通过规章制度的安排所形成的长三角所有高校的协调发展,即面上的联动,也有几所高校就某些项目,如联合招生、联合培养,通过契约而形成的点的合作;既有基于各地级市或中心城市的高校联合体,如南通高校教学联合体、上海市东北片11所高校合作办学体、浙江温州11所学校21家企业联合组建职业教育联合体等,通过协议而形成的块的合作,也有同等类型或同等层次高校就教学、科研通过协议而形成的条的协作。在长三角高校的联动点面结合、条块结合的立体式、多层面的联动中,除了面上的联动形式外,其他联动的形成及有序进行都必须相互间签订契约,规范合作项目、合作内容,所以,契约是高校立体式联动的基础,也是维持联盟关系的主要纽带,契约式战略联盟是高校自发联动的重要形式。

高校战略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高校为了一定的战略目标,以自身优势和专长因契约结盟而成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型组织。高校战略联盟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契约式联盟的特点,即组织的松散性、合作的平等性、管理的复杂性、伙伴的学习性。契约式的战略联盟不必成立正式的独立实体,各高校仍保留各自管理主体的独立性,表现出组织的松散性;参与战略联盟的伙伴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合作各方共享资源、优势互补、相互信任、相互独立,呈现出合作的平等性;由于战略联盟成员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主体对各项事务独立决策,联盟各方的协调管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战略联盟表现出管理的复杂性;参与战略联盟最关键的是要通过资源共享、相互学习战略合作伙伴管理理念,培养自己的新资源和能力,战略联盟表现出战略伙伴的学习性。

长三角高校联动一方面要通过政府看得见的手推动制度变迁,进行制度设计,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根据博弈论对制度的理解,合作制度是由参与者的策略互动而内生的,不是外部给定的。[2]因此,长三角高校联动更需要长三角高校,在政府的引导下,本着平等合作、资源共享、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原则,自愿选择合作伙伴,确定合作项目,形成点面结合、条块结合的战略联盟,而契约是联盟高校相互约定而自觉履行的联动准则,是实现各高校利益和长三角区域整体利益共赢的纲领。

二、长三角高校战略联盟最优契约设计

1.遵循平等协商、优势互补、提升竞争力的原则

长三角高校通过契约加入联盟,通过契约明确合作的领域。其中,战略联盟契约由一所高校或几所高校联合发起,明确合作项目和合作伙伴的条件,在联盟成员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合作项目,构建契约大纲,确定契约条款,建立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实质上是一组相关核心能力的组合,实现合作伙伴间特色和优势资源的共享,达到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目的,因此,相互间的互补性、相容性、双赢性、整合性是形成合作需求,也是结成稳固联盟的前提。其中,互补性,即合作伙伴是否能与自身达到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的效应;相容性,即彼此之间的高校文化是否能互相融合;双赢性,合作的各方均能获得所需;整合性,即能否整合成为一个新的协调竞争的整体。高校战略联盟集中盟校的学科、专业、人才等优势,通过结盟高校教学、科研资源等核心资源的共享实现盟校快速、灵活地获取高校外部的互补性资源和功能,取得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获得更大的发展和资源配置空间,实现共同提高办学水平和竞争能力的目的。

2.明晰共担风险、放大优势、共享成果的条款

科学设计战略联盟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现实约束条件下达到最优效果,即形成最优契约。最优契约必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契约当事人各方必须共担风险;尽可能地利用一切信息资源;报酬结构的设计要与信息性质、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避免的判断相适应。长三角高校联盟的最优契约设计如下: (1)共担合作风险。长三角高校战略联盟虽然可以通过结盟共享各种信息资源和合作平台,通过整合资源取得竞争优势,但也存在合作风险,包括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是国家和两省一市的政策风险及各种平台建设中的风险等;内部风险包括关系风险、技术风险和实施过程风险。其中,关系风险主要是由于盟校间战略目标不一致,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使联盟成员难以抵御外部的诱惑,而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也会使联盟伙伴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从而使联盟的稳定性受到威胁甚至使联盟失败;技术风险主要是盟校在合作进行纵向和横向研究过程中,由于研发活动的高度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而产生的风险;实施过程风险主要有人员管理、成本控制、质量和进度控制等形成的风险。在契约设计中,应对合作中的各种风险有全面了解,约定各类风险分担的原则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条款。对于高校战略联盟的稳定性来讲,联盟契约还需要关注的是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设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将盟校造成的道德风险尽可能转化为他们应承担的责任。

(2)放大优势资源。高等教育资源是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以及科技资源、信息资源、管理资源等的综合。围绕某一共同目标,组建互为补充、互相衔接、相互合作的联盟组织,对放大优势资源、创造高校的竞争优势、推动高校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教学领域,通过高校之间互聘名师名家授课,开设讲座;进行骨干教师教学交流,教有余力的优秀教师、骨干教师跨校授课,让学生能够感受优秀教师的教学和更多更丰富课程的选择;在科研活动中,可以由联盟中的几所高校合作,共同进行纵向和横向科研活动,特别是在重大纵向和横向课题研发中,由于各地级市高校对所在地方支柱产业较为了解,面对地方中的重大难题,可与盟校一起组团研发,放大和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这实际上是以小资源支配大资源,以小的核心竞争力支配众高校竞争力。同样,通过联盟可以融合各高校的核心能力,形成聚合效应,为参加合作的院校提供更多资源获取渠道和更多发展机会。正如哈佛大学校长所说:“世界上任何一所高校都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领先其他高校,高校应集中其有限资源,发展自身核心能力与关键领域。”因此,必须明确盟校核心资源投入和使用的条款。

(3)共享合作成果。战略联盟是一种合作博弈,亦称为正和博弈,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因而整体利益有所增加,增加的部分即合作乘余。合作剩余主要是因为合作而产生的大家都可以使用的资源,可以是信息资源,也可能是共建的合作平台等。对于大家都可以使用的平台可采用分享方式,共享合作成果。如2005年1月江苏常州大学城6所高校联合签署了《常州大学城高等职业教育实验区教学资源共享实施计划》。根据教学资源共享计划,常州大学城将重点在课程资源、教师资源、实践教学资源、图书资源、信息资源、教育督导资源等七个方面逐步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并且统一高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通过契约、借助信息平台使联盟学校实现学生跨校选课、教师互聘、图书信息资源共享等,实现师资力量、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服务保障设施、资金等高等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办学效益和质量。因此,在设计联盟契约中应对盟校提供资源的类型、共享的方式有明确规定。

三、高校战略联盟契约有效实施的措施

设计高校战略联盟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使联盟高校实现优势互补、放大优势,提高长三角高校办学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为使战略联盟契约制订科学并有效实施,应采取四个方面措施。

1.契约应系统和配套

长三角高校合作的契约应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充分利用国家有关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政策,避免与地方法规冲突的基础上,要全面、系统和配套,基本章程、各种条例、规程、办法要构成内在一致、相互配套的体系。要保证制度的一贯性,避免发生相互重复、要求不一现象,要形成一个完善、封闭的系统。

2.成立专业性的协作组织

因为联盟契约可分为基础性的合作章程和专项的合作协议,而深度实质性的推进合作关键是各专项合作协议的执行,因此,应成立由盟校相关机构人员组成的专项合作组织机构,明确机构职能,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3.高校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

长三角高校联动发展既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长三角高校肩负的使命,长三角高校联盟契约作为长三角高校联动发展重要组成,高校政府主管部门应对长三角高校间各类联盟给予重视、支持,并对盟校间签订的契约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4.联盟高校领导的重视

高校战略联盟契约是一种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协议,但只有盟校领导重视才能充分调动联盟学校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的积极性,将核心资源给盟校共享,给共享平台充分投入,分享联盟所取得的资源,强化联动发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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