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试析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发展探究

佚名  2011-12-09

论文摘要:家庭养老是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出现了老****威危机、保障主体缺位、交换互惠不对等、代际倾斜严重等问题。传统文化的约束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家庭养老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农村家庭养老的传承和发展应从法律规范化、政府支持、文化支撑等方面加以引导。

论文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养老保障;崇老文化

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细胞,自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家庭就成为相对稳定的基本社会单位,承担了繁衍后代的职能、生产职能、教育职能以及老、弱、病、残人员的保护职能。在中国,家庭养老一直在农村的养老保障中起着主导作用。以家庭养老为支柱,其存在基础可从经济和社会两个层面来认识。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子女。同时,农村社会福利差、医疗水平低等社会基础造成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为此,笔者将在分析农村养老变迁的基础上,提出农村养老保障未来的发展展道路。

一、农村家庭养老历史变迁

建国前后,农村家庭养老经历了一个从绝对主体到相对主体的转变。建国前,受着小农经济基础和传统美德文化及家国同构思想的约束,家庭养老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建国后,家庭养老一度被集体养老所取代,但这种取代只是物质上的,老人的生活照料依然是由家庭承担。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给家庭,于是家庭成了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家庭成员因此联结在了一起。长辈们在耕种经验与劳动能力上的权威自然形成了他在整个家庭中的权威,这种权威对他们老年得到赡养与照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向非农产业,传统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土地不再是农民的唯一生存来源,他们完全可以离开土地谋生。这种生存方式的可选择性,使得原本的耕作经验和方式渐渐被淡化,许多年轻农民完全靠非农职业获取自己的生活来源。父辈们的祖业对他们来说已经不重要了,他们能够离开父辈们的传统生活而独立地生活。这种纯农到非农的转换,无形中弱化了老一辈的传统家长权威性,同时无形中影响着他们老年生活的质量。从改革开放后的变化来看,农村养老承袭的依然是家庭养老,但其形式和内容与传统的家庭养老有所不同了。传统的家庭养老一般以大家庭或家族的形式出现,家庭养老在那时基本等同于居家养老,即老人和后辈们共居一家,由子女们供养着。而现阶段由于社会、经济还有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原因,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但家庭养老这一养老模式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变,只是它的内涵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充实。

二、农村家庭养老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发展,社会经济现代化的加速,社会分工的细化,农村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政治背景下,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由此也开始面临着一些非传统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权威危机 小农经济生产的特性主要表现为生产经验和社会经验,生产和社会经验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因此,在小农经济社会,传统家庭的家长的生产和社会经验方面在家庭中有着绝对的权威性。但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大量青壮年农民完全可以离开土地而获取非农的直接货币收入,即经济基础有了可替代性,这显然会导致传统的劳动和生活经验积累的贬值,从而直接影响着传统家庭的老人在家庭生产中的权威性。这种权威的丧失直接影响到老人享受家庭养老的质量,因而可以说家庭养老已受到经济基础多元化的挑战。

(二)主体缺位 家庭养老主体缺位主要是由于现代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从而导致家庭功能弱化。现在农村家庭存在分家的习俗。一项调查表明,农村青年婚后一、二年都要建立自己的小家庭,而老人也有个图清静、少麻烦的想法。

另外,家庭人口外流或外迁因素,子女在外地学习或工作,两代人只好分居两地。显然,作为家庭养老,无论是传统模式或现代模式,都有两个基本因素决定家庭养老的质量,一是子女的支持和关照程度;二是自身的一些因素,如经济实力、健康状况、人际关系等。

(二)农村家庭养老的发展 尽管最近几年一些学者指出家庭养老的功能受到一些非传统的冲击,但中国传统的民族文化以及现实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家庭养老在中国农村养老方式中主体地位的不可替代性。无论是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东方儒家文化国家家庭养老的成功示范,还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养老重归家庭趋势的明证,都清楚地向我们展现出了家庭养老的强大生命力。为适应现代化进程的发展,满足农村老年人的需要,实现“老有所养”,同时兼顾中国农村的现实状况,家庭养老传承与发展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引导:

1.法律化、规范化。家庭养老的法律化、规范化是强化家庭养老功能的重要保障。目前,关于保护老年****益的法律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婚姻法、民法、刑法等法规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国家还专门制定了老年****益保障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家庭养老的规定原则性强,规定了子女有养老的义务,但对子女承担的具体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处罚措施没有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1994年l1月颁布的《赡养父母法》规定:子女必须照顾和赡养年老的父母,否则将被罚款或判刑。根据中国家庭养老的现实问题,也应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另外,由于中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应强化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意识,具体可以通过三种措施:一是把家庭养老纳入乡规民俗;二是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三是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集中学习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家庭养老逐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2.政府支持。养老是一个经济问题。在农村经济发达的地区,随着其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子女数量的减少,家庭结构和家庭价值观都在发生变化,家庭的养老功能受到挑战。在农村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子女收入水平也低,家庭养老给他们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尤其是那些老人患病和体弱的子女负担更重。养老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应对曾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老人承担供养责任。但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养老上是缺位的。老人的子女部分地承担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因此政府对承担养老的家庭给予补贴或奖励不但是一种激励措施,也是对老人的子女替政府承担社会责任的补偿,更是对老年人生活的一种保障。比如在比利时,接养老人的家庭每日可收取1欧元的寄养费;日本政府很早就对与父母同住者和赡养父母者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上的补贴。根据中国农村现状,政府应从物质上对农村家庭养老给予补助,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提供资助和便利,为赡养老人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同时,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应为家庭养老提供制度支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逐渐向多元化的现代家庭养老模式转化,具体的养老方式多种多样,有保障主体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形式,也有保障主体与尚能生活自理的老人分居、定期提供钱粮的形式,还有由敬老院或老年公寓为丧失自理能力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保障主体承担全部费用的形式。农村基层组织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多种形式的制度支持。如对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家庭给予各类收费的减免,以鼓励子女与老人共同居住,对尚能生活自理且与子女分居的老人,提供各种有偿的上门助老服务,对子女在城市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与子女分居并且已经不能自主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可以从农村公共收入、乡镇企业收益和土地资本增值等公共积累中拿出一部分兴办农村的养老院和老年公寓等社会服务事业,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其费用由子女负担。

3.文化支撑。家庭养老不仅是涉及养不养老的行为问题,还是一种文化模式,需要以一定的文化作为依托。孔儒文化弘扬以人伦为基础,以情感、情理为法则的人情主义伦理价值观,也制约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发生。“养儿防老”是农村固有的观念,可以说已发展成为了一种习俗。农村家庭养老是家庭资源在代际之间从有生产能力的中年家庭成员向老年人转移。通过这种家庭资源转移与分配,将促进家庭成员在不同生命周期的平衡消费,它受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并深深根植于特定的社会文化结构中,主要表现为以情感为主体,以血缘为基础的人伦本位。因此中国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更注重家庭养老。文化依托是保持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重要因素,离开了文化的向导、监控和强化,家庭养老也就很难维系。纵然维系了,也很难确保老年人拥有一个高质量的晚年生活。因此,我们既要汲取传统崇老文化的合理内涵,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要反映中国当前社会主义的实践,体现时代特点,积极构建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新观念,营造一个全社会都能认同的养老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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