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中国农村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不可持续性研究

周莹 梁鸿  2007-03-22

[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制度性瓶颈外生性冲击不可持续性

在中国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是建立在依托土地之上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模式得以绵延千载,应该说是有其合理的一面。可以肯定的说,这种模式曾经很好地解决了中国农村的养老问题。然而,社会变迁正使得这种稳固的家庭养老模式失去其经济和社会基础,原有的养老模式前提正被抽去,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制度性瓶颈和一系列外生因素地冲击,从而具有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

一、中国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的制度性瓶颈

1.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长期存在

建国初期,由于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我国走的是一条与众不同的工业化道路,即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用行政干预手段将城乡分开,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其结果,不仅过多地牺牲了农民的利益,大大削弱了农业资本积累、技术革新的实力,窒息了农业的发展后劲;而且导致了延续至今的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199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 .2倍,1995年为2. 71倍,2004年达到3. 21倍,可以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在波动中呈现扩大趋势。

(2)对于转移性支付而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向城市倾斜。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大幅度增长,城市居民相关的基本生活设施投资也有大幅度增长,而县以下的农村基本建设投资比例却增长缓慢,直接关系到周边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如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投资也增长缓慢,大多依靠农村自身的积累和集资。这一情况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3)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城乡社会保障投入差别过大。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形成了一定的利益落差。一方面,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另一方面,中国农村居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而缺乏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的边缘。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享受的集体经济保障也由此丧失,农民陷入了不得不依靠单一的传统家庭保障的困境。农民的收入虽然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在保障问题上出现了后退。

2.户籍制度不可跨越

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围绕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而形成的。根据这种发展战略格局,1958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同时通过其他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安排,确定了全国实行户籍管理制度,从此形成了几乎延续至今、阻碍人口迁移和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框架。这种安排把劳动力的配置,按照地域、产业、所有制等分类,人为的画地为牢,计划之外的生产要素流动成为不合法的现象。在户籍制度不可跨越的情况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受阻。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有效地阻碍了农村劳动力这种生产要素在部门间、地域间和所有制之间的流动。农民即使在城里有了比较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也不敢放弃农村的土地和户籍。这种状态没有达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的预期,从而使农村劳动生产率无法根本提高。与户籍制度配套的城市劳动就业制度、城市偏向的社会保障制度、排他性的城市福利体制诸如住房、医疗、教育、托幼、养老等相应的建立了起来,把农村人口控制在城市体制之外。

3.农地产权制度的局限性

在中国农村,土地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赖于建立在土地所有制度上的家庭养老制度。然而,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承包经营权,土地产权制度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非农化的要求。

(1)土地产权结构不合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的安排以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为基础,以解决农民吃饭为主要目标,主要体现制度的公平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土地承包权的短暂性、临时性与土地长期规划、持续发展的矛盾无法解决,如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等难以在封闭、凝固、分散的小生产经营的体制框架内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近几年来,种地成本不断上升,在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40%以上来自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农民单纯依靠土地收入的状况递减。

(2)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尚不够充分和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导致农民利益的流失和保障权益的损伤:一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稳定,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集体经济组织经常利用自身特权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频繁调整土地承包规模和期限;二是农民承包土地所交费用繁多,农民权益经常受到侵害;三是存在侵占农民土地,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后,只是象征性地补偿给农民青苗损失费和一点安置费,与土地的实际价格相差甚远。

在上述的土地制度安排之下,必然会导致在农民的收入来源中,农业和土地收入的相对重要性将会趋于下降;土地经营的要素成本和机会成本趋于提高,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趋于减少。从而土地保障的相对作用也会趋于下降,农民依靠土地保障的局限性也将趋于增加。

4.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会有大的变动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由于最主要的经济来源———粮食属于非耐存品,不能用于进行生命周期的资源长期分配,因此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人力自然储蓄基础之上的家庭内部资源代际交换机制,是一种家庭代际间互相供养的反哺型模式。[1]但是由于计划生育的普遍推广,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也受到了挑战。家庭养老方式正逐渐走到尽头。

实行计划生育后,中国农村的人口结构已经出现了非常大的变化,农村血缘关系的家庭规模正在迅速萎缩,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减少,核心小家庭增多。家庭规模从1973年开始逐渐缩小,家庭户的平均人数由1973年的4. 81人,降到1982年的4 .51人,1990年又下降到3. 97人。2002年家庭规模为3. 39人(见表1)。29年减少了1. 42人,下降了29. 52%.

年份 1971 1982 1990 1997 2002 家庭规模 4. 81 4. 51 3. 97 3. 64 3. 39

年份

1971

1982

1990

1997

2002

家庭规模

4. 81

4. 51

3. 97

3. 64

3.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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