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对于新时期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制度现状浅析及对策

陈晴  2012-07-05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本在农民生活中一直扮演着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双重角色的土地被大幅征用,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本文着力于通过失地农民在权益保障出现的问题,进而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对策。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不断向城市外延的农村延伸,而在这过程中亟需大量土地,由此造成农民集体用地经由征用转为国家建设用地,许多的农民从土地中剥离出来,失地农民的数量不断攀升,这样造成许多的农民被剥夺了居住权,当然城市化推进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广大的农民只是希望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征地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对待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所采取的举措能否更人性化,并能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土地征用、安置失地农民的关系。

一、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概况

随着高考不断扩招,大学新区的大规模建设尤其是大学城、大学湾等项目的上马必然使得大量的城郊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由此成为社会关注的新焦点。以福州大学城为例,总规划用地l221.07hm2,其中占用农民耕地大约645.33hm2。因大学城建设征地受影响的上街镇失地农民,据统计共有27666人。因征地失业的农民现在就业率占50%,由政府组织的劳动服务中介起到很大作用,大学城范围内的各大高校,从事保洁、保安等后勤工作有1000多名失地农民另外还有给从事根雕、木雕等工艺品加工的农民批地且介绍买家,5000人左右;被聘请到外地人在当地所承包经营的基地里从事花卉种植养护1500左右。

据了解,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办法大致有以下三种:(一)一次性征地补偿费(按照每人承包承包0.067hm2地计算,扣除补偿安置费,实际上每个农民拿到手的补偿安置费约一万元左右);(二)劳动力的转移;(三)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总体来说,这些补偿安置办法尽管一定程度上不令人满意,特别是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个体利益,但较为及时的生活指向性安排即货币补偿安置了大部分的失地农民,有力地保证了大学城规划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失地农民在权益保障方面尚待解决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增收困难与就业安置

一次性的货币安置,尽管能减轻国土部门和用地单位的安置压力,但对农民的生计出路缺乏长远考虑。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第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失地农民就业的机会比较大,一般很容易实现就业。但是,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在补偿金用完后,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这必然会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而且,失去土地的农民,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条件下寻找就业机会,加大了就业风险与成本,增收困难。再加上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又没有掌握熟练的做工劳动技能,在其他劳动力的竞争中明显处于十分劣势的地位,即便通过努力获得了工作,但就业后的失业率也较高。

(二)失地农民获得的经济补偿普遍较低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以货币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农民,这三种方式是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主要方式。但我国实行的货币补偿政策的最大问题便是农民获益太少。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

尽管一些地区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真正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并且在全区面上也存在着不平衡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已成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

三、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所产生的原因

(一)根本原因: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对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所存在的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城市经济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城市的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发达,而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城市的人均消费水平远高于农村;相对于城市,农村人口众多等。这种状态既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存在的突出矛盾,也是这些国家相对贫困和落后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实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的转换。

(二)直接原因: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

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所存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其一,征用程序缺乏规范。其二,征地过程不够透明。其三,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性有待商榷。

(三)关键原因:“公共利益”挤占个体利益

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所存问题产生的关键原因在于“公共利益”挤占个体利益。公共利益的存在是实现、发展和维护公民包括广大农民利益的需要,农民收入的增长离不开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关系是相对立的利益关系,往往最终都要牺牲个人或利益权利,保全公共利益。 四、解决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逐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的温饱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

2、完善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的老有所养的问题。目前我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有待于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3、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失地农民的老有所医的问题。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确保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但被征地农民群体是一个相对独立群体,随着农民失去土地,所以劳动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劳动的范围扩大亦导致被征地农民超出了原先农村医疗保障范围。

(二)建立以市场价格为标准的货币补偿机制

制定征地标准时,应该始终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原则。首先,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一方面是务必尊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另一方面能够限制对政府行政垄断权力。第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社会发展也要注重人的发展。因此,对于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结合考虑各方因素。

(三)确保失地农民的自主选择权

失地农民利益的维护最重要的莫过于保护农民的参与权和自主选择权,失地农民的意愿表达与其利益的保障是紧密相联的。只要拥有选择权,失地农民才可以自主选择,才能在不同补偿政策、保障机制之间进行考量利弊,维护自身的利益。

(四)完善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法律保障

现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强,农民不仅在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而且靠辛勤的劳动默默地创造着巨大的社会财富。而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出于寻租的动力和政绩的压力考虑,为了达到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双重最大化,在征地过程中,违背征地程序进行操作、违背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征用的行为屡见不鲜。

(五)创新土地征用政策监管方式

在我国征地制度中,由于地方政府的国土管理机构也是属于行政管理部门,其人事、财政关系都隶属于地方,因此,对于地方政府领导“批条子”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同时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成为一种“土地财政”,造成我国对征地的监管非常薄弱,调控效果受到一定影响、征地案件频发、查处阻力重重。当前,针对征地的管理,在征地范围控制、补偿、安置、程序等都“有据可依”的情况下,还需要在以下几大方面下大功夫:其一,明确职责。其二,弥补法律缺陷和空白。其三,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的强制权力。再者,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对土地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依法查处任何的土地违法行为。对征地过程中的各种违背法律批地、违反规定占用土地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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