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试论农民公民意识与我国公民社会的构建

宋健新 刘海朋  2013-04-24

论文摘要 我国公民社会正在形成和发展,农村地区的公民社会能否形成关系到我国公民社会整体的构建和发展,增强以主体意识、权利责任意识、参与协商意识为内容的农民公民意识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影响农民公民意识提高的众多因素,应该进一步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健全基层民主法治,加快农村社区和社会组织的建设。

论文关键词 农民公民意识 公民社会 主体意识

一、公民社会理论及我国的公民社会构建

公民社会的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亚里士多德把公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或国家。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从黑格尔开始的,黑格尔认为公民社会是区别于政治国家的社会领域。后来哈贝马斯把“生活世界“引入公民社会领域。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是伴随着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在社会和国家的二元架构下逐步形成的。公民社会同时应该具备三个特征。首先是个人领域的存在,有的学者称为私人领域。“政治国家、公民社会”两分法论者认为这是经济活动的领域,“政治国家、经济系统、公民社会”三分论者认为是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其次是社团组织,有的观点认为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的社团组织是公民社会的首要标志。再次是社会领域,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认为的公共领域,“实际承担了市民社会从重商主义乃至专制主义控制之下获得政治解放的语境当中的一切功能。” 我国与西方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历史和现实,因此我国公民社会应该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较早研究公民社会理论的学者邓正来认为,“中国的公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资源为前提和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也有的学者认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旨的社会自主领域。无论怎样的观点,都不否认在我国公民社会的核心内涵是如何处理好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关系。我国长期处于政社不分的环境下,实现社会权力的回归是构建公民社会的前提,社会权力作为社会主体拥有的资源对国家权力的影响力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虽然这个过程是缓慢的,但是必然的。所以不同的环境也造成了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的特点。我国公民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具有“自发性与人为性并存,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的双重属性。我国公民社会这种特征决定了在中国要实现真正的公民社会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公民意识尤其是农民的公民意识的提高对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构建的内在逻辑关系

西方社会下的公民意识是在社会国家二元论的前提下孕育的。我国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是相对于臣民意识而言的,是指公民对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是区别于我们通常所讲的权利意识。当然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意识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主体意识、权利和责任意识、参与协商意识。我国农民的公民意识内涵也主要体现在这三个方面。作为我国社会转型的一部分,农村地区也在经历着从传统农村到现代农村的转型过程。这种转变是公民社会在农村地区形成和成熟的关键,而公民意识的树立又是这种转变的前提。因此农民的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的构建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本文试以公民意识的内容为线索分析其中的逻辑关系。 (一)主体意识与公民社会 农民的主体意识应该促使农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参与社会活动,“作为独立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是公民社会中的基本关系。”这种交往是以现代契约关系为核心,而契约关系的确立和成熟又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作为社会和国家分化的前提必然构成了公民社会形成的根基。这种内在的逻辑关系说明主体意识的重要性。但我国长期以来是典型的身份社会,自西汉确立了以血缘、宗法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后的两千多年里,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不是个人,而是群体。目前仍有一部分地区还存在这样的认识。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村地区的个体具有高度的依附性。“对家庭的依附,对土地的依附,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对权力的依附,对权力拥有者的依附。”所以,提高农民的主体意识,逐步打破身份意识,推进契约意识在农村的推广对构建公民社会有重要作用。 (二)权责意识与公民社会 倡导公民的权利意识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护农民的权益,以免受非法侵害,更重要的在于其内涵即权利本位意识的推广,逐步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权力本位的意识。公民社会的理念强调个体的权利是首位的,权力是以权利为界限的。但我国农村地区长期存在权力干涉权利的现象,而受制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很好的纠正。责任与权利往往是硬币的两面。农民的责任意识长期以来被我们所弘扬,虽然我国农村地区具有“重义轻利,爱国主义”等传统,但小农经济影响下的农村地区的责任观是狭隘的,“为了实现家庭内部和谐的价值目标,遵循的是孝、悌原则,为了维护邻里人际关系的和谐,他们遵循的是基于人情面子意识而确立起来的信、义。”但对待其他人缺乏普遍的道德责任感。农民权利意识的缺乏、责任意识的扭曲对公民社会的构建不利,正是这种内在的关系说明提高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是有必要的。 (三)参与协商意识与公民社会 受制度设计、文化水平的影响,农民对现有的政治参与方式较少接触。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不仅仅在于提高其参政议政的意识,更重要的是作为社会主体的的参与意识,这种参与是以对社会权力的承认,“强国家、强社会”模式认可为前提的。因此农民的参与意识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对现有民主制度的参与;二是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因此农民的参与意识是推动“强社会、强国家”模式的重要力量。我国公民缺乏妥协和谈判的传统,非此即彼的思想仍占主流。提高农民的协商意识一方面有助于农民更有效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推动政府的协商意识的提升,而不是官本位意识的泛滥。推动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上更多的依据“博弈理论:政策是竞争环境中的理性选择、团体理论:政策是团体利益的平衡”,而不是精英们的价值偏好。参与和协商在社会管理中的应用正是公民社会构建的要求。

三、提高农民公民意识,促进公民社会的成熟

通过分析农民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的逻辑关系,我们认为提高公民意识,促进公民社会的构建应该立足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力发展农村地区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因此也是提高农民公民意识的根本方法。首先从农民和农户角度讲,应在农村地区强化契约意识、淡化身份意识,通过一系列措施引导农民和农户成为市场主体。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激发农民的市场积极性,“让农户自主生产,进入市场经营,成为真正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微观主体。”其次,进一步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和乡镇企业,增加农民就业在非农产业中的比重,加快城镇化进程,以非农产业的发展带动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再次,加快发展各种类型的中介性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新型农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来带动农户的发展,增加农户对市场风险的规避能力。市场经济在农村地区的发展不仅仅是带来农村的繁荣,更重要的是促进契约意识在农村的推广。 (二)基层民主法治的健全和基层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 政治参与是参与社会治理的一方面,结合我国当前现状,政治参与的完善也是提高农民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现有的基层民主制度为农民政治参与提供了平台,但是目前的村民自治制度依然存在诸多问题,现在有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停留在选举上,选举之后往往没有相应的自治制度,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实现由“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的转变,而这种转变重要的在于通过制度安排对权力进行再分配”,“通过立法界定自治权限的范围,保障其权限得得以实现,在不同的组织间建立监督关系以保障他们各自权利的独立性。”要改变以往自治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要进一步实现治权的合理分化。同时要改变基层政府的落后的执政理念,改变“官本位”和“政治全能主义”的思维模式,改变行政命令主导的行政执行模式。鉴于此要推动协商民主理念在农村的应用,这不仅仅在村务治理上要求村委会要与村民代表大会、与村民协商,更重要的是基层政府在农村事务上要与村委会协商,提供指导和帮助,而不是以往的行政命令。 (三)农村社区建设与农村社会组织的完善 社区作为居民生活的共同体对于公民意识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社区本身的共同体性质决定了其为公民意识提供最原始的环境,同时借助各种类型的公共活动有利于社区居民增进相互的了解,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社可以为公共意识的扩展和不断传承提供有效的公共舆论力量。”社区在我国长期以来是在城市存在,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农村社区也是提高农民公民意识的有效路径。在农村进行社区化建设有利于改变在农村地区公共服务不均等的现象,有利于克服目前单纯的村民自治中出现的“权威型自治”的弊端,引导农民的公共参与意识。由于我国不具备社区自治的传统,目前正在由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向居民自治的社区治理转变。大部分地区仍然是政府主导的建设模式,所以目前农村社区的建设也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农民参与为主要内容。因此农村社区建设可以作为提高农民公民意识的有效路径加以探索。 “非政府组织是社会权力的核心。作为社会权力的核心力量,应该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力协助和监督政府解决社会问题,以应对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和政府、市场的失灵,共同促进善治社会的形成。而由于体制、文化水平等原因,我国社会组织没有得到很好发展,农村的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更是不乐观。在广大农村地区要依托农村社区开展农村志愿者活动,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不仅仅是市场中介组织,而是基于社会分工、兴趣爱好、共同需要,以业缘群体、趣缘群体为组成内容的社会性组织。只有农民以社会主体的身份参与到社会中,公民意识才能得意真正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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