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


试析城市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分析

论文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地域性正逐步扩大,新城建设旧城改造是整个城市建设的主要问题。然而在征地赔偿问题上,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却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拆迁户不愿意拆迁,成为所谓的“钉子户”。本文针对“钉子户”问题产生的原因,以提供一些建议和对策。论文关键词:“钉子户”;政府管理;和谐拆迁一、钉子户”事件及其影响从重庆“最牛钉子户“到深圳“最贵钉子户”事件,再到最近的长沙“最牛钉子户”事件,近几年时间内,“钉子户”这个字眼频繁的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随着“钉子户”系列事件的不断升温,媒体和人们越来越关注。二、“钉子户”问题形成的原因(一)拆迁评估随意性大,政府干预过多拆迁评估是否准确,关系到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证。有些评估机构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做不实评估,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二)赔偿过低,拆迁户安置无房城市居民的房产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而拆迁方给予的补偿标准往往过低

2012-07-24

试析我国在城市拆迁改造中所存在的问题

【论文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问题也随之而来。拆迁的过程反映了我国现代城市改造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完善的法律保障、因地制宜的拆迁以及配套的政策等可促进城市化进程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论文关键词】石塘街;拆迁;城市改造;问题一、石塘街的拆迁位于江大北门外的石塘街是一条典型的以人们聚集而发展起来的商业小街。这里聚集了各色各样的店铺、摊位,充分满足了我们大学城学生的要求。白天似乎还不怎么明显,但是一到晚上石塘街就活了起来,各种小摊贩都纷纷涌上街头,各色口音的叫卖声也不绝于耳。老街一起和我们大学城的学生走过了很多年,承载了太多的故事、欢笑和爱情。然而现在只是经过一个暑假的时间,石塘街就变成了一篇废墟。关于石塘街拆迁原因的说法是众说纷纭,为了了解石塘街拆迁的具体原因,我们实地访问了当地的居民。但是大多数居民也不了解具体的原因,他们只是听说政府要把地卖给房产开发商,而房产开发商要在这里建立像万科那样的高档小区住宅,这样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都可以从中获利。并且,令我们感到吃惊的是,这次拆迁过程中,每个拆迁户的拆迁安置明细却一

2012-04-19

关于台湾城市拆迁升级

台湾土地浮滥征收日渐严重,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权被剥夺。2011年2月21日,台北“三莺部落拆迁事件”终于有了一个较好的回应。由于原住民屡次走上街头抗争,台“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同意让出0.7公顷国有土地,用于三莺部落重建,并将以成立社团法人的方式承租自建。近年来,台湾正经历着一波波城市更新的狂潮,市政府藉由搬迁住民、拆除老旧空间、重划闲置土地与屋舍,建设摩登大楼,达到所谓美化都市的“好好看”政策。然而其背后真正意图,却是政府巧立名目与建商携手拆楼、炒地。比如在2010年,台北市政府挟大笔预算举办花卉博览会,为了配合花博会的短期面子工程而“打造绿色都市”,市府团队计划明定“容积奖励”的诱因,要旧房拆除后的地主在其荒芜的基地上铺草皮。这项奖励计划以“绿覆率”作为计算标准:覆盖越多的绿色面积,容积奖励就越高(即楼房可以盖得更高),闲置建物被加速拆除。破碎、畸零的小绿地于是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台北市一共有74处(约莫两万坪空间),占公有地60%。然而政府花了人民纳税钱养绿的这些“假公园”只有18个月的生命,之后这些绿空间便转化为容积,落

2011-07-19

城市拆迁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功能与立法建议

【摘要】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立法的两大难题。公众参与具有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之功能,是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确定补偿标准的有效途径。因此,将公众参与中的听证和协商机制引入“新《条例》”,有助于走出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的立法困境。 【关键词】公众参与 公共利益 补偿标准频繁发生的“钉子户”与强拆人员之间的恶性冲突事件,再一次加大了废止《拆迁条例》[1]的呼肖。在此背景下,“北大五学者”依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该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令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进行修改。[2]笔者以为,《拆迁条例》应否废止已无争权,值得对论的是应制定怎样的新《条例》。 有学者认为有六大问题需要商对,[3]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补偿标准的确定是需要面对的主要困境与挑战。从国外立法实践看,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一个法律技术难题。一方面是由于涉及主体与影响范围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共利益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持续演化。因此,无论怎样界定,都难以一劳永逸。至于按市场价格补偿已成为共识,且得到立法机关在态度上的认

2010-11-05

城市拆迁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

应当说,在政府职能的转型时期,让政府完全退出在城市改造和建设上的直接参与和干预,是不现实的。但应尽量淡化政府机关的市场主体色彩,特别是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益项目的建设,政府应尽量退到幕后,让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到前台唱主角,政府只起一个制定规则和运用规则进行管理和裁决的作用,避免与民事主体之间的直接对立。既然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都要由市场主体来经营,那么像房地产开发这样的经营项目,政府机关就更应该退避三舍了。政府机关退出经营活动,是体制改革对政府职能转换的必然要求。根据这一要求,不管是政府自身还是其下属部门,甚至是政府机关的下属机构,均不宜作为拆迁人从事拆迁活动。那么,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颁发拆迁许可证时,又如何确定拆迁人呢?政府投资,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是由政府财政安排的。实际上,政府的工作是由各职能部门分解承担的,政府应当是城市管理、建设的协调机关,而不应充当城市建设的拆迁人,成为项目建设承担拆迁补偿安置责任的民事主体。由政府财政安排资金,实施城市建设,也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律规定的运作机制。要依照

2006-09-23

论城市拆迁补偿

摘 要 当前,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拆迁工作大面积铺开,作为政府土地归集的有效杠杆,土地储备制度已在各地推广。然而,由于拆迁补偿法规存在缺陷,各地土地收购储备的运行模式各不一样,但都既有市场运作的成分,也有政府行政的因素,无非是市场运作成分多一些,或是政府行政因素多一些。拆迁利益矛盾日益激烈,暴力冲突、甚至诸如引火自焚的极端事件不断见诸于报端,拆迁已成为全国性的话题。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们有必要探究纠纷产生的根源,找出解决纠纷的办法,为城市建设创造和平,稳定社会环境。目前全国各地强制拆迁公民合法私有房屋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制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它不能有效遏止和解决房屋拆迁纠纷。目前,各地正在进行的土地储备,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土地经营行为,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确认,并在拆迁中予以公平补偿。从房地产市场购买房屋所有权人虽然当初购买房屋时没有直接和国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是被拆迁房屋的开发商和政府订立过合同,列入拆迁范围的强行拆迁,于法无据,应当谨用;消除矛盾,必须在尊重被拆迁人各项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补偿。本文试图分析矛盾

2006-11-15

试论城市拆迁中的物权保护

目录: 一、拆迁中物权保护的不足………………………………………………4 (一)拆迁相关立法的问题………………………………………………4 (二)拆迁实施中的问题…………………………………………………5 二、完善我国拆迁中的公民物权保护……………………………………7 (一)加强法制的规范化建设……………………………………………7 1、厘清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界限,制订平等保护的物权法…………7 2、以物权法为基础,以立法的形式重新规范拆迁行为…………………7 3、纠正违反上位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7 (二)加强法制的合理化建设……………………………………………7 1、回归立法的精神的合理化…………………………………………… 7 2、引入听证程序,加强拆迁的程序合理化…………………………… 8 3、引入公正补偿原则、事先补偿机制,加强拆迁过程中实体法制建设…9 (三)落实法制的实施建设…………………………………………… 10 1、改善党、政领导干部的为政模式…………………………………… 10 2、加强权力监督……………………………………………………… 10 3、

2007-07-04